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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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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调控方式亟待优化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刚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刚

 

 在诸多经济指标中,银行信贷一直受到高度关注,其增长速度的高低变化,往往被认为预示着经济走势的扩张或收缩,是数量型货币政策框架中重要的中间目标之一。也正因为此,银行信贷除了要受监管政策的约束外,很大程度上还需服从于宏观经济调控的大局。在审慎监管和货币政策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下,各种政策措施的效应,或相互叠加,或相互掣肘,信贷所受的真实影响往往难以准确评估。这也是造成近期各种微刺激政策频出,但市场反应却莫衷一是的根本原因所在。

 审慎监管政策

 审慎监管的本质是事前风险防范,主要目的是通过特定的监管要求来限制银行的行为,以降低其面临的风险。在现行审慎监管框架中,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是对银行信贷影响最突出的两个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大小来保有资本金,风险越大,所需要持有的资本金就越多。一般来说,在银行所有的表内资产中,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最高,其规模越大,银行的资本需求也就越大。也正因为此,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下,为节约资本,银行会有意压缩表内信贷数量,转向非信贷资产或表外业务。中国银行业从2004年开始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之后随国际银行监管规则的变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和调整。2012年6月,监管部门颁布了在“巴塞尔协议Ⅲ”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概括起来,在过去十年中,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强化的过程,这对银行的资产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信贷占银行表内资产的比重,从2003年的58%,持续下降到2014年5月末的48%左右。总体上看,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对银行信贷的长期性约束,随时间推移,其效应会愈发明显。

 我国的存贷比管理制度最早出现于1994年,并在1995年以《商业银行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从1998年开始,首先面向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了这一制度。存贷比在本质上是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在银行业务相对传统的情况下(即存款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贷款是最主要的资金用途),将存贷比限制在特定水平之下,可以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应该说,在银行业务相对简单的时期,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深化和金融脱媒加快,银行的负债来源、资产运用日趋多元化,存、贷款在负债、资产中的占比不断下降,仅靠存贷款已难以完整反映银行的负债及资产状况,更无法全面、准确反映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同时,随着负债的多元化,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已不限于传统的存款,其他很多稳定性好、与贷款期限相匹配的负债都可作为信贷资金运用,仅仅依靠存、贷款的匹配越来越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在这种背景下,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意义大幅减弱,并逐渐异化成了对银行信贷规模的一种约束手段,引发了微观层面的诸多扭曲。由此,改善、甚至废除存贷比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今年6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对存贷比计算的分子分母的具体项目做出调整,在分子方面扣除了6项内容,在分母方面增加了2项内容,以适应银行资产结构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推进进程。

 货币政策调控

 在我国现行的数量调控框架下,目前可以对银行信贷形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工具,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二是从2010年开始的“合意贷款”管理。

 法定存款准备金最初目的也在于控制流动性风险,通过要求银行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放到中央银行来应付其可能的支付需要。不过,在过去几十年中,随着支付清算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维持支付所需的资金量大大减少,各国法定存款准备要求也大幅降低,一些国家甚至实行了零准备。但我国面对外汇占款的持续高速增长,政策当局缺乏有效的冲销手段,央行票据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效果易受市场环境干扰,且利息成本相对高昂。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当局开始频繁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将其从流动性监管工具变成了常规性的货币冲销手段,以此来约束银行的信贷扩张。

 相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则是更为直接的信贷调控手段。2007年底,为了有效控制当时的高通胀问题,有关部门重启早在1998年就已取消的贷款规模控制,并且按季度进行调控。在保证总体贷款规模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在2011年后推出了“合意贷款”管理。所谓“合意贷款”,是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和各地区GDP、CPI等宏观经济“热度”指标,并参考各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以及信贷优惠政策(如“三农”、“小微”等)等方面的信息,总体计算出一个针对法人和地区的贷款投放规模。然后再以法人机构为单位,分配具体的信贷额度。当然,为了与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保持一致,有关部门也一直强调,各金融机构的合意贷款均为计算所得,并非简单、粗暴的行政限制,而是在引导银行信贷向更优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在调整自身财务经营水平时,合意贷款规模也会随之改变。不过,从众多银行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业机构)的感受来看,上述说法难以令人信服。在透明度极低且缺乏论证的情况下,贷款规模计算的科学性以及主观调整的合理性,已招致了广泛的非议。

 四种监管政策的约束强度

 在同时受到多种监管政策制约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中一类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需要对上述这几个指标的现状及其对银行信贷约束的严厉程度做一个简单的比较。

 首先看资本充足率,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总体加权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04%,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13%,均高于监管要求。尽管长期来看,银行业仍将持续面对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但短期内尚不构成对信贷扩张太强的约束。

 在存贷比方面。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整体的存贷款比例为65.89%,日均存贷款比例则为68.02%,虽在持续上升,但距75%的监管要求尚有一定距离。在行业整体上,存贷比限制对信贷规模的约束尚不明显。当然,总量上约束不大,并不意味着不会产生影响。部分扩张较快的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一些城商行等,存贷比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监管约束相对有效。而对大型国有银行以及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而言,存贷比对信贷投放能力基本不形成限制。

 法定存款准备金影响银行信贷的方式与存贷比极为近似,均是将贷款限制在存款资金来源的一定比率之内。如果两个指标计算所采用的存款口径完全一致,那么,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力应低于存贷比限制(效应相当于25%的准备金率)。

 如果说,存贷比只是限制了少数银行的信贷能力的话,合意贷款规模管理则涉及了所有的银行业机构,影响范围远为广泛。对那些存贷比远远低于75%(即不受存贷比约束)的银行,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合意贷款规模才是真正的束缚所在。

 就对银行信贷的短期影响而言,四种监管政策的约束强度排序大致是,合意贷款规模、存贷比、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短边原则,约束最紧的政策决定着银行实际的信贷投放能力。这意味着,在合意贷款规模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他政策调整,不管是定向降准还是存贷比口径调整,都不足以打开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信贷投放通道。

 加强监管协调

 在简要分析并比较了制约银行信贷的各种政策之后,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建议如下。

 首先,加强监管协调。由于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分立,不同部门在约束银行信贷的政策上,已经出现相互叠加、相互干扰的情况,不仅大幅提高了银行的监管成本,也引发严重的市场扭曲,导致资金成本高企,影子银行、体外循环等乱象丛生。这不但无助于审慎监管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反倒积累了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为此,希望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上,尽量避免相互重叠或冲突的情况,为银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正常的政策环境。

 其次,优化调控方式,逐步放松对信贷的控制。从长期来看,政策部门应适应市场化发展,及时优化监管、调控手段。具体而言,应进一步优化存贷比指标,通过调整考核口径,以及降低考核强度,来弱化存贷比对银行行为的扭曲。在时机成熟时,应启动立法程序,最终废止该指标的使用。当然,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货币政策框架,将调控重心逐步从货币、信贷数量转向价格调控,尽快取消合意贷款限制。当然,在短期内,价格政策框架未建立之前,不否认数量调控的合理性,以及在杠杆率已然偏高的情况下,对信贷规模进行适度控制的必要性。但贷款规模计算以及额度分配应有更高的透明度,其科学性也应引入更为广泛的讨论。此外,应适度向中小银行倾斜,以落实国务院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否则,“合意”贷款“合”的只是政策制定者之“意”,而非市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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