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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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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30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2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30日下午14:50。

 5、主持人:杜克荣董事长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下午15:00至2014年6月30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股份78111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7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20名,代表股份10760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77235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4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6名,代表股份875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决议有效期调整的议案》;

 (105674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24%;

 1898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6%;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105674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98.24%;

 1898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1.76%;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补充说明的议案》;

 (105561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13%;

 1898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6%;

 1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105561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98.13%;

 1898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1.76%;

 1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0.1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整的议案》;

 (779101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4%;

 1898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4%;

 1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对“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实施方式补充说明的议案》;

 (779101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4%;

 1898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4%;

 1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105561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13%;

 1898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6%;

 1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105561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98.13%;

 1898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1.76%;

 1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0.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止2014年3月31日)的议案》。

 (779101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4%;

 1898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4%;

 1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

 五、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谢孟晖及张宇出席,并由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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