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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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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A 公告编号:2014-053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4年5月5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停牌期间,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0日、5月17日、5月24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4年6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4年6月10日、6月17日、6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鉴于该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于停牌期间将继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A 公告编号:2014-054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6月29日15:00至2014年6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30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勇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大会,本次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章高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64人,代表股份 337,657,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5人,代表股份327,698,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9,959,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7,27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5%;反对234,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权 145,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10,08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6%;反对234,2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9%;弃权145,58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出售燕京华侨大学资产权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7,22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反对429,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弃权 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59,54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2%;反对429,79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2%;弃权5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佟建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7,22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2%;反对229,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弃权 199,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61,54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4%;反对229,0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3%;弃权199,32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新颖、刘超

 3、结论性意见: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A 公告编号:2014-055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华荣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同意提名佟建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佟建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后,佟建勋先生正式担任公司董事及公司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同时,华荣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亦不在公司任职。公司董事会对华荣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30日

 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闽理非诉字[2014]第077号

 致: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刘超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2014年6月1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

 2014年6月2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30日下午在福州市五一南路 17 号工行五一支行大楼三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勇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大会,本次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章高路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下午15:00 至 2014年6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64人,代表股份337,657,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8,585,586股)的比例为35.595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27,698,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546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9,959,4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09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国力民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05%的股份)提交的《关于增加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增加《关于出售燕京华侨大学资产权益的议案》、《关于选举佟建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福建国力民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2014年6月19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更新后的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7,277,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75%;反对234,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94%;弃权145,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31%。

 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10,08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916%;反对234,2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519%;弃权145,58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566%。

 2、审议通过《关于出售燕京华侨大学资产权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7,227,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726%;反对429,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73%;弃权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2%。

 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59,54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372%;反对429,79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622%;弃权5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6%。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佟建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37,229,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732%;反对229,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78%;弃权199,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90%。

 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561,54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394%;反对229,0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463%;弃权199,32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144%。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中国·福州 王新颖

 经办律师:刘 超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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