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商业”、“公司”)股东—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商集团”)于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中兴商业股份13,950,305股,达到总股本的5%,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大商集团于2014年6月18日起出现短线交易中兴商业股票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经与大商集团核实,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如下:
在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后,2014年6月18日,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大商集团卖出中兴商业股票3,200股,成交价格9.46元,成交金额30,272元。
此后,6月18日-6月20日期间,大商集团又再次买入中兴商业股票7,652,427股,成交均价9.7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两次违规短线交易。
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情况处理
经大商集团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为1760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次交易:3200*(9.46-8.91)=1760元;
其中,8.91元为大商集团6月4日-6月17日买入中兴商业股票均价。
第二次买入7,652,427股,并未实际卖出,且未产生实际收益,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实际收益上缴公司。
大商集团已将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760元交予公司董事会。大商集团为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承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及对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股东义务,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