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通知”)要求,2014年2月,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披露了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临2014-006)。
一、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与2014年4月26日披露的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承诺履行情况一致,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重大重组时所作承诺 | 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
皇冠实业 | 本次重组认购的公司330,299,105股股份自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3年05月17日 | 36个月 |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
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
皇冠实业 | 对于乌海化工在2013-2015年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承诺数分别为29,517.53万元、42,381.42万元和49,326.41万元。若乌海化工在2013-2015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乌海化工净利润承诺数,则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就未达到净利润承诺数的部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 2013年05月17日 | 业绩承诺到期及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
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
皇冠实业 | 5、如本集团可能获得与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将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公司。若由本集团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承诺促使本集团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公司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有效期间为自承诺之日(2012年3月23日)起至鸿达兴业集团不再系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或成禧公司、皇冠实业非鸿达兴业集团一致行动人之日止。 | 2012年03月23日 | 鸿达兴业集团不再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或成禧公司、皇冠实业非鸿达兴业集团一致行动人之日 |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
鸿达兴业集团 | 鉴于乌海化工成立控股子公司金材实业从事销售业务,为落实鸿达兴业集团已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进一步承诺:逐步将鸿达兴业集团及其控制的除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从事的PVC、烧碱、纯碱等可能与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化工原料(此处化工原料指PVC、烧碱、纯碱、盐酸、液氯、硫化碱、白炭黑、上述化工原料范围为乌海化工目前经核准可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化工原料种类)贸易业务转移给金材实业,并实现该等业务、人员的平稳过渡;自2012年11月起,本集团不再从事PVC、烧碱和纯碱等可能与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化工原料贸易业务。 鸿达兴业集团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期间,该承诺持续有效。 | 2012年10月29日 | 鸿达兴业集团不再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 |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
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
皇冠实业 | 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承诺:1、本次重组完成后,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鸿达兴业集团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成禧公司、皇冠实业为鸿达兴业集团一致行动人期间,该承诺持续有效。 | 2012年03月23日 | 鸿达兴业集团不再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或成禧公司、皇冠实业非鸿达兴业集团一致行动人之日 |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
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
皇冠实业 | 为保持本次重组后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承诺:不会因本次重组完成后增加所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而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公司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保持并维护公司的独立性,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其承担。
鸿达兴业集团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成禧公司、皇冠实业为鸿达兴业集团一致行动人期间,该承诺持续有效。 | 2012年03月23日 | 鸿达兴业集团不再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或成禧公司、皇冠实业非鸿达兴业集团一致行动人之日 |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
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广州广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13年12月11日 | 12个月 |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