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4号》”)及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的相关要求,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对其于2006年7月13日和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承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于2014年6月25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对红阳能源股改承诺事项修订的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有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原有承诺内容
1、沈煤集团于2006年7月13日承诺之有关内容
2006年7月13日,沈煤集团作为红阳能源(当时名称为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的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声明与承诺的内容之一为:为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沈煤集团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适时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
2、沈煤集团于2012年7月26日承诺之有关内容
根据《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号)和《关于对辖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有关法规,以及红阳能源2012年7月18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8号)的要求,沈煤集团于2012年7月26日发函作出公开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红阳能源股改期间所做的五个方面的相关承诺,沈煤集团一贯给予高度重视,除目前正在运筹的上述承诺事项外,其他关于三年利润不低于2100万元的承诺,帮助红阳能源解决不低于6000万元账面或有负债的承诺等都已经按期履行完毕。目前沈煤集团已经责成有关领导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向红阳能源注入优质资产的承诺,沈煤集团将加快相应资产的整合,努力创造条件,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相关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
沈煤集团于2014年1月28日向公司发函,称其正在筹划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同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临时停牌,2014年1月29日公司股票进入临时停牌程序并于2014年2月12日正式停牌。截至目前,因沈煤集团对公司的资产注入事项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仍处于停牌中。
二、补充、完善后的承诺
鉴于沈煤集团已启动对红阳能源资产注入,截至目前,资产注入事项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综合相关因素,沈煤集团对原有承诺进行补充和完善,具体如下:
如果本次重组最终以失败告终,沈煤集团将在注入资产满足下列条件时,再次启动对红阳能源的资产注入:
①如注入资产的规模较大,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②资产注入事宜获得沈煤集团控股股东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事前认可;
③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沈煤集团将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红阳能源的资产注入。
3、承诺无法完成的补救措施
如果沈煤集团未能在上述承诺期限内完成资产注入工作,且不存在例外条款(例外条款详见下文)包含的情形,沈煤集团愿意一次性向红阳能源补偿现金2,100万元,补偿款将由沈煤集团于2017年2月28日前打入红阳能源指定的银行账户。
例外条款
①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红阳能源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②资产注入方案未能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从而导致资产注入工作终止,红阳能源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③资产注入方案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④资产注入方案未能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而导致资产注入工作终止,红阳能源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沈煤集团保证切实履行承诺,且红阳能源有权对承诺的履行进行监督。
5、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沈煤集团按照承诺之内容完成对红阳能源的资产注入时终止。
三、履约能力分析
沈煤集团作为辽宁省省属大型国有煤炭企业,管理较为规范,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规模较大,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同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对沈煤集团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进行锁定,为履行承诺提供技术上的保证。
四、履行风险和对策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将在承诺履行期内对沈煤集团所持红阳能源股份进行锁定并在限售期内对其上市交易实施技术监管,沈煤集团违反上述承诺的风险得到合理的制约。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