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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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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9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保荐机构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签订了《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原保荐协议”),聘请齐鲁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机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2011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原保荐协议的约定,持续督导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齐鲁证券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召开了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了《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财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财通证券成立于1993年5月,注册地位于杭州市,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4月取得保荐承销资格,其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及证券投资基金代销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14年6月23日,公司与齐鲁证券签订了《关于终止〈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持续督导义务的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原保荐协议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续督导的义务,并于本协议签署后,由公司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同日,公司与财通证券签订了《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协议”),财通证券自持续督导协议签署之日起承接齐鲁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责任,包括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监管责任。财通证券将委派邱佳女士、詹珺女士负责具体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的简历如下:

 邱佳女士,现在财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工作,曾在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工作;曾参与新兴铸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詹珺女士,现在财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工作,毕业于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2003年进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2年进入财通证券,任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曾主持完成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啤酒花重大资产重组,光华控股重大资产重组、通策医疗重大资产重组、中孚实业配股、新世纪IPO、丝绸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等。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与财通证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或“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科技支行”或“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青县支行”或“开户银行”)以及子公司河北赞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赞宇”)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分别与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0729920111858,截止2014年6月1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7818100158668,截止2014年6月16日,专户余额为925,677.3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及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4、财通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及子公司河北赞宇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青县支行”或“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河北赞宇已在工商银行青县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408002029300135582,截止2014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26,775,777.02元。该专户仅用于河北赞宇年产6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所募集的资金款项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河北赞宇和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财通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河北赞宇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河北赞宇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有关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河北赞宇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河北赞宇、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河北赞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财通证券签订的《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

 2、公司与齐鲁证券签订的《关于终止〈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持续督导义务的协议》;

 3、公司与财通证券签订的《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

 4、公司与财通证券、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与财通证券、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公司、河北赞宇与财通证券、工商银行青县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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