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下午15:00 至2014年6月25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欧浦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礼豪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74人,代表股份112,043,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9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24名,代表股份111,638,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20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0名,代表股份405,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11,664,5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
反对1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36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11,664,5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
反对1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36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3、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11,664,5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
反对1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36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4、审议通过《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11,664,5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
反对1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36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5、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1,658,9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7%;
反对384,3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1%;
弃权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1,664,5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
反对1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36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该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1,664,5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
反对1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36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8、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1,664,5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
反对1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366,8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1,664,5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
反对1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366,5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2%。
公司独立董事李祥军先生、孟国强先生、陈运涛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石之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