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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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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4-028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90元;

 ● 股权登记日: 2014年7月1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7月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40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0,100,000.00元。

 (四)扣税情况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现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现税负为5%。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90元派发现金红利。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除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及 QFII 以外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二)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曹新升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联系传真:0371-67898155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科技园区Y19栋

 邮政编码:450001

 七、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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