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通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6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同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取得同方股份发行的新股尚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 本次认购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同方股份企业价值分析及前景的预测,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持股目的是为了战略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同方股份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尚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具体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同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工银瑞信基金持有同方股份34,714,41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58%。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将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中206,043,956股股份,发行后工银瑞信基金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将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6.98%。
本次认购完成后,工银瑞信基金将持有同方股份240,758,372股股份,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8.15%。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1、认购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工银瑞信基金拟认购同方股份发行新股项下206,043,956股股份,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6.98%。
2、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28元/股,不低于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3、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工银瑞信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工银瑞信基金本次认购的其他相关事项请见2014年6月17日公告的同方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章节的描述。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2014年6月16日,同方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认购。
本次认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包括:
1、本次认购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本次认购需经同方股份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3、本次认购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目标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
工银瑞信基金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工银瑞信基金与同方股份之间未发生任何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银瑞信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尚没有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同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同方股份住所,以备查阅: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 《工银瑞信基金股份认购合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通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30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6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同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取得同方股份发行的新股尚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认购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同方股份企业价值分析及前景的预测,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持股目的是为了战略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同方股份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尚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具体安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同方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博时基金持有同方股份547,76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02%。
根据《博时基金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博时基金将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中206,043,956股股份,发行后博时基金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将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6.98%。
本次认购完成后,博时基金将持有同方股份206,591,719股股份,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7.00%。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1、认购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博时基金拟认购同方股份发行新股项下206,043,956股股份,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6.98%。
2、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28元/股,不低于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3、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博时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博时基金本次认购的其他相关事项请见2014年6月17日公告的同方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章节的描述。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2014年6月16日,同方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认购。
本次认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包括:
1、本次认购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本次认购需经同方股份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3、本次认购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目标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
博时基金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博时基金与同方股份之间未发生任何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时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尚没有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同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2013年12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买入同方股份股票899,92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10.09元/股~10.63元/股,卖出同方股份股票348,156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30元/股~9.92元/股;
2014年1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买入同方股份股票258,6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60元/股~10.53元/股,卖出同方股份股票9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66元/股~9.78元/股;
2014年2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买入同方股份股票976,3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10.30元/股~11.50元/股,卖出同方股份股票35,0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11.20元/股~11.20元/股;
2014年3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买入同方股份股票10,6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10.06元/股~10.34元/股,卖出同方股份股票305,6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88元/股~10.71元/股;
2014年4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卖出同方股份股票1,755,12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14元/股~9.26元/股;
2014年5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卖出同方股份股票3,9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7.92元/股~7.99元/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同方股份住所,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博时基金股份认购合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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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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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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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八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一致行动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东门外(清华国际科技交流中心十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紫光大厦10层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4年6月18日
声 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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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1、清华控股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医疗器械经营(Ⅲ类:植入器材;植入性人工器官;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介入器材;医用X 射线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Ⅱ类:手术室、急救室、诊疗设备及器具);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毒品、腐蚀品;
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实业投资及管理;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的策划;科技、经济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及人员培训;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及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的销售;进出口业务。
经营期限:自1992年8月26日至长期。
2、紫光集团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委托生产、经营“紫薇大豆卵磷脂冲剂”、“优力康牌青少年复合营养素”、“紫光牌优脂康磷脂胶囊”、“紫光牌银杏茶”、“紫光牌优太康片”、“优必康牌吡康胶囊”保健食品及经国家批准的片剂、硬胶囊、颗粒剂、口服液、软胶囊、保健食品;房地产开发。
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未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经营期限:2005年6月13日至2035年6月12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清华控股的控股股东为清华大学,其持有清华控股100%股权。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紫光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清华控股,其持有紫光集团51%股权。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清华控股和紫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股权及控制关系
1、清华控股
清华控股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
■
本报告书 | 指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同方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 | 指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基金 | 指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工银瑞信基金股份认购合同》 | 指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
新股 | 指 | 同方股份本次拟向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新股 |
发行日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新股登记至工银瑞信基金的A股证券账户之日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同方股份拟向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认购 | 指 |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股份认购合同》,工银瑞信基金认购同方股份发行新股项下的206,043,956股,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6.98%的行为 |
定价基准日 | 指 | 2014年6月17日 |
保荐机构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公司名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郭特华 |
注册资本 | 2亿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经营期限 | 自2005年6月21日起长期经营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10000040001126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71785630-8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110101717856308 |
股东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0% |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 20%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
邮政编码 | 100033 |
电话 | 010-66583416 |
传真 | 010-66583242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 其他公司
兼职情况 |
陈焕祥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 | 是 |
郭特华 | 女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 | 是 |
库三七 | 男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 | 是 |
Neil Harvey | 男 | 董事 | 英国 | 香港 | - | 是 |
朱文信 | 男 | 董事 | 中国 | 合肥 | - | 是 |
王莹 | 女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 | 是 |
Jane DeBevoise | 女 | 独立董事 | 美国 | 美国 | - | 否 |
刘国恩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 | 是 |
孙祁祥 | 女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 | 是 |
公司名称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数量(股) | % | 数量(股) | % | 数量(股) | % |
工银瑞信基金 | 34,714,416 | 1.58 | 206,043,956 | 6.98 | 240,758,372 | 8.15 |
月份 | 买入 | 卖出 |
种类 | 数量(股) | 交易价格区间
(元/股) | 种类 | 数量(股) | 交易价格区间
(元/股) |
2013年12月 | A股 | 12,197,285 | 9.29-10.40 | A股 | 3,236,278 | 9.70-10.50 |
2014年1月 | A股 | 5,477,977 | 9.58-10.85 | A股 | 7,392,135 | 10.25-11.17 |
2014年2月 | A股 | 6,971,608 | 10.70-11.05 | A股 | 2,145,500 | 10.58-11.57 |
2014年3月 | A股 | 50,000 | 8.96-9.07 | A股 | 18,288,883 | 9.50-10.77 |
2014年4月 | A股 | 68,200 | 8.43-8.60 | A股 | 16,817,423 | 7.75-9.40 |
2014年5月 | A股 | 282,338 | 7.83-8.39 | A股 | 3,020,494 | 7.92-8.51 |
合计 | | 25,047,408 | | | 50,900,713 |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股票简称 | 同方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1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34,714,416股
持股比例: 1.58%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06,043,956股
变动比例: 6.98%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工银瑞信基金在此前6个月内在二级市场买入同方股份的股票共计25,047,408股,交易价格区间为7.83元-11.05元;卖出同方股份的股票共计50,900,713股,交易价格区间为7.75元-11.57元。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无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无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
本报告书 | 指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同方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 | 指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博时基金 | 指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博时基金股份认购合同》 | 指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
新股 | 指 | 同方股份本次拟向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新股 |
发行日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新股登记至博时基金的A股证券账户之日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同方股份拟向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认购 | 指 | 根据《博时基金股份认购合同》,博时基金认购同方股份发行新股项下的206,043,956股,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6.98%的行为 |
定价基准日 | 指 | 2014年6月17日 |
保荐机构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公司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
注册资本 | 2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经营期限 | 1998年7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440301103465194 |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组代管440304-258112-1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深税登字440300710922202 |
股东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25%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6% |
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6% |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6% |
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30层 |
邮政编码 | 518040 |
电话 | 0755-83169999 |
传真 | 0755-83195140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 其他公司
兼职情况 |
杨鶤 | 女 | 董事长 | 中国 | 深圳 | 无 | 是 |
桑自国 | 男 | 副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是 |
吴姚东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深圳 | 无 | 否 |
孔德伟 | 男 | 董事 | 香港 | 香港 | 有 | 是 |
王金宝 | 男 | 董事 | 中国 | 深圳 | 无 | 是 |
杨林峰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是 |
何迪 | 男 | 独立董事 | 香港 | 香港 | 有 | 是 |
李南峰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深圳 | 无 | 否 |
骆小元 | 女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是 |
公司名称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数量(股) | % | 数量(股) | % | 数量(股) | % |
博时基金 | 547,763 | 0.02 | 206,043,956 | 6.98 | 206,591,719 | 7.00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股票简称 | 同方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1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547,763股
持股比例: 0.0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06,043,956股
变动比例: 6.98%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博时基金在此前6个月内在二级市场买入同方股份的股票共计2,145,42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60元-11.50元;卖出同方股份的股票共计2,448,676股,交易价格区间为7.92元-11.20元。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无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无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同方股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清华控股 | 指 |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
紫光集团 | 指 |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清华控股 |
一致行动人 | 指 | 紫光集团 |
同方股份、上市公司、发行人 | 指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发行/本次交易 | 指 | 清华控股及紫光集团拟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同方股份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A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企业名称 |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注册地址 |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八号楼(科技大厦)A座25 层 |
成立日期 | 1992年8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井宏 |
注册资本 | 250,000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110000010455517 |
税务登记证号 | 110108101985670 |
控股股东名称 | 清华大学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 |
邮编 | 100084 |
电话 | 010-62782051 |
企业名称 |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东门外(清华国际科技交流中心十层) |
成立日期 | 1993年4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赵伟国 |
注册资本 | 67,000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110000005012685 |
税务登记证号 | 110108101985435号 |
控股股东名称 |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紫光大厦10层 |
邮编 | 100084 |
电话 | 010-82159955 |
(下转B0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