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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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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强制退市 鼓励引导自主退市

 (上接A01版)冯果表示,推进强制退市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不能一退了之。比如上市公司的经营指标不达标应当退市,但背后的原因可能是相关责任人通过利益输送掏空了上市公司,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有相应的利益追溯机制。此外,退市的决定权应当在交易所手中,证监会则要加强对于交易所的约束,并推进交易所之间的有序竞争。

 央企或成自主退市主力

 专家表示,鼓励和引导自主退市是本轮退市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一旦该制度建立起来,我国的退市制度将越来越有国际范。董登新表示,美国的退市公司数量每年有几百家,其中约一半是自主退市。

 数据显示,1995年至201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共有3000余家公司退市,纳斯达克有近8000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始终并存,自主退市逐渐成为退市的主要方式。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其中约1/2是自主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其中自主退市占2/3。在5月28日发布的微博中,证监会表示,丰富退市的内涵,为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

 董登新表示,应建立健全自主退市的制度或通道,包括并购、私有化、主动破产等,这有利于公司的产业升级和做大做强,而退市之后还可以重新上市,可以理解为拳头收回来再打出去,对于公司等市场各方都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他认为,当前部分央企正在进行瘦身、回归主业和剥离落后产业,退市有利于其进行资源的重新整合,预计未来央企可能成为自主退市的主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自主退市是公司和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是一种公司自治行为,只要大多数股东同意就可以退市,目前推行自主退市的条件完全具备。应让投资者了解自主退市的重大意义,将退市简单理解为重大不利并不客观。

 当然,推进自主退市还需要调动上市公司的主观能动性。专家认为,应遏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同时要着力消解壳资源的根基,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借壳标准,另一方面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上市难度逐渐降低,壳资源的价值会同步下降。

 赵旭东表示,推进自主退市应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自主决策程序的设计上,应保护少数股东或者持不同意见股东的基本权益;在信息公开方面,应同时告知所有的投资者,避免内幕信息提前泄露。他建议,在法律层面对自主退市予以明确,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重新上市标准须从严

 对于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专家建议,不能走绿色通道,至少应当重新走一遍IPO程序。

 董登新表示,退市制度的实质是优胜劣汰,必须维护这一制度的严肃性。对于暂停上市情形下的“恢复上市”,以及终止上市情形下的“重新上市”,其标准的把握必须从严控制,否则,就会大大抵消退市制度的效果和威慑力。

 他建议,在暂停上市后,如果要“恢复上市”,则必须达到每股净资产大于1元,同时,还必须保证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此外,在终止上市后,如果要 “重新上市”,则必须按照统一IPO标准重新排队过会,切不可给予所谓的绿色通道。

 董登新认为,对已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应给予更高、更严的标准。因为它已被市场淘汰过,并且已经浪费了一次社会资源,没有理由再给予它一次“重新上市”的优惠待遇。如果这样做,不是保护投资者,而是祸害了股市健康。

 专家认为,从长远看,股市应当形成大进大出的局面,目前的退市公司数量较少,但未来应保持一定的退市率,甚至是出大于进。数据显示,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仅有80家左右的公司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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