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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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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6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6月16日15:00 至2014年6月1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本次会议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议,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召集召开。

 (五)主持人:董事长马生国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94人,代表股份545,073,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486,643,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数58,43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到会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同意545,073,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公司委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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