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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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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4临-12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27日本公司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原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爱建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签订了《开户协议书》(股东账号:B880414481;资金账号:99917666),并存入人民币1亿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2004年,因爱建证券拒绝本公司提取该笔保证金,本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04年5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05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鉴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的审理有影响,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在爱建公司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我公司多次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恢复审理的申请,案件于2010年11月11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经多次开庭。于2012年2月22日,上海二中院作出(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我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1亿元及自2001年12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立案后,于2012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2013年3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项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4月20日、2004年9月1日、2004年10月30日和2005年1月28日、2010年10月22日、2010年11月9日、2013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04-08)、(2004-16)、(2004-17)《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和(2005-02)、(2010临-20)、(2010临-23)、(2012临-07)、(2012临-35)、(2013临-12)《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以及公司2004年--2012年年度和2004年--2012年半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我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4年6月10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在编制2003年度会计报表时将上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其他货币资金”转列为“其他应收款”,并按账龄计提了30,228,825.00元的坏账准备。2004年度本公司按个别认定法对上述款项的年末账面净额70,533,925.00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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