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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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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转让异常波动应于次一转让日披露
□本报记者 蔡宗琦

 □本报记者 蔡宗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9日发布的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明确,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监管。在实时监控中,如果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指引规定,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在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3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在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3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才能恢复转让。

 对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一是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二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对于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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