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卿先生:
因你在厦门宝拓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宝拓)任职期间对厦门宝拓操纵“焦炭1209合约”价格行为负有责任,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陈云卿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35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人:赵迪 电话:010-88061308 传真:010-88060140),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