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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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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编号:临2014-025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2,755,813.93元(资金占用费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3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旺力公司”)及其债权担保人陈中文、陈吉邦、陈会文、周光才、王家花、郑丽华、郑立霞等(被告二至被告八)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3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此后,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9月26日裁定驳回。被告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5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31”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旺力公司原为本公司在山东临沂、潍坊地区的经销商,2010年以来,旺力公司对公司的逾期账款逐渐增加,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2年1月起公司不再指定旺力公司作为公司经销商。2012年3月23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3,371,094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2年3月31日)486,708元,合计人民币13,857,802元;2、本案第二至第八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2014年3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司近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2,755,813.93元,并按日万之四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被告陈中文、陈吉邦、陈会文对被告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中文、陈吉邦、陈会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丽华对被告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货款5,400,419.13元及其资金占用费(按日万之四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丽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334元,由被告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陈中文、陈吉邦、陈会文共同负担,被告郑丽华对案件受理费中的49,603元共同负担缴纳义务。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陈中文、陈吉邦、陈会文、郑丽华共同负担。鉴定费44,000元,由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12,755,813.93元(资金占用费另计),公司已于2012年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计提坏账准备900万元。鉴于目前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就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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