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5月17日、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4日(星期三)下午二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3日—2014年6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3日15:00至2014年6月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共计210,428,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87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名,代表股份共计210,1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0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名,代表股份共计328,7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39%。
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设立专项产业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238,55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1%;反对190,21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军先生、何晓女士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