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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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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4-4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认购的股份。本公司申请自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本公司所认购的股份不予转让。

 (二)其他认购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其他6家投资者——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认购的股份,并申请自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本公司所认购的股份不予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其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内容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由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4-41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18号文核准,于2014年5月9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A股股票99,880,239股,发行价格8.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3,999,995.6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815,472,115.51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5月14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2014]京会兴验字第03010012号《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大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琶洲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于2014年6月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14596249333,截止2014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584,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国际汽车展览交易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琶洲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691331000000239,截止2014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231,651,995.75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旭、万云峰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由此对公司产生的损失,由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中信建投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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