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处于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信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安数码”公司、“原告”)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340,796.7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自信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尚安数码公司与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信息”公司、“被告”)就《呼伦贝尔驰宏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云南会泽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因广大信息公司未按合同支付货款,2013年7月15日,尚安数码公司将其起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异议,经2013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3)宁商辖终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376号《民事裁定书》,将两起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近日,公司收到尚安数码公司报告,尚安数码公司接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关于案号(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51号的传票、及关于案号(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52号的传票,该院决定在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两起案件。两起案件当事人均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及其单位:聂朝辉、王洪利,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人及其单位:王建军、赵晶,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 关于《呼伦贝尔驰宏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的案件
1、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呼伦贝尔驰宏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关于呼伦贝尔驰宏冶炼项目的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总价款为80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设备的供货义务,但是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2年11月22日,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总额为7,032,000元,其中402,500元为质保金,被告对于以上欠款予以了确认。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本金6,629,500元,逾期付款利息412,073.04元(该利息计算截止到2013年7月8日,此后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总计7,041,573.04元;
(2)判令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二)关于《云南会泽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的案件
1、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云南会泽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项目·监控系统主材料供货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9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设备的供货义务,但是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2年11月22日,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总额为6,258,000元,其中447,000元为质保金,被告对于以上欠款予以了确认。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5,811,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88,223.67元(该利息计算截止到2013年7月8日,此后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总计6,299,223.67元;
(2)判令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两起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375号】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376号】
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传票【关于案号(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51号】
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传票【关于案号(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52号】
5、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