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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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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股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退市长油 编号:临2014-054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14年6月5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本公告日为最后1个交易日,本交易日结束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014年4月1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161号《关于终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4年4月21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087

2、证券简称:退市长油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4年4月21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4年6月4日,6月5日公司股票将被摘牌。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股票将被摘牌。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我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股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退市长油 编号:临2014-055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14年6月5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本公告日为最后1个交易日,本交易日结束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共计7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1,340万元的财产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价值人民币71,340万元的担保。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1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75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二)贷款情况

目前,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的贷款余额为69,500万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贷款余额为16,400万元。

单位:万元

借款银行起始日到期日金额担保方式
农业银行2013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9日4,000.00信用
农业银行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0月17日5,000.00信用
农业银行2013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14日5,000.00信用
农业银行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2日5,000.00信用
农业银行2014年1月23日2015年1月22日3,000.00信用
农业银行2007年6月27日2018年6月26日1,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1日2,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7年9月12日2018年9月11日2,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7年9月12日2019年9月11日2,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12日1,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7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12日3,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7年12月13日2015年12月11日1,9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9年10月10日2015年10月9日1,1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9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9日3,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9年1月14日2016年12月10日5,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9年1月14日2018年12月10日5,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09年1月14日2017年12月10日1,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10年1月15日2017年12月10日5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10年1月15日2019年11月20日1,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10年1月21日2017年10月9日2,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10年1月21日2015年12月10日5,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10年1月21日2017年12月10日3,5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11年6月2日2016年10月9日2,5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11年6月2日2019年10月9日3,000.00抵押
农业银行2011年6月27日2019年11月20日2,000.00抵押
民生银行2008年12月9日2016年12月9日5,400.00担保
民生银行2009年8月14日2016年12月9日11,000.00担保

(三)逾期情况

因公司严重亏损,资金极度紧张,致使公司已到期的贷款利息未能如期偿付。截至目前,公司欠付农行南京城北支行利息合计约为1,200万元,欠付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利息合计约为260万元。

二、裁定情况

(一)武汉海事法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1,340万元的财产;

三、责令被申请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71,340万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长江油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750万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我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银行方面进行协调,争取妥善解决。

四、备查文件

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

股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退市长油 编号:临2014-056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案所处的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14年6月5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本公告日为最后1个交易日,本交易日结束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我公司违反外汇贷款合同约定为由,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案件号为(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58—64号共7份。本案各方当事人包括: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朱宁 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余俊 职务:总经理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8,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1,093万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及罚息共计472,794.45美元(暂计至2014年5月20日);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42万元;

4、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或其他费用。

《起诉状》所载的事实和理由:

2013年4月——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7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分别为:2013年4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087、2120201301100000088和2120201301100000089的外汇贷款合同;2013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102和2120201301100000103的外汇贷款合同;2013年12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159的外汇贷款合同;2013年12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160的外汇贷款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合计8,400万美元,借款期限一年,自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计算,至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贷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为3个月美元LIBOR+3%。付息日为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最后一笔付息日为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被告一应于最后还款日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

2013年4月——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7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原告提供担保。

原告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全部贷款。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支付当期利息;且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清偿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087、2120201301100000088和2120201301100000089的三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到期本金共计3600万美元;另外被告一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原告认为,被告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贷款合同第二十一条,构成外汇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被告二为被告一借款行为的连带担保人,应为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退市长油 编号:临2014-057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摘牌后转入股转系统相关事项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14年6月5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本公告日为最后1个交易日,本交易日结束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014年4月1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161号《关于终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8条和第14.3.29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之日后的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现将股票摘牌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后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安排

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其股票方可在股转系统进行挂牌转让。股东可到公司聘请的代办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其他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代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股份确权办理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中信证券将于2014年6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的《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权公告》。

1、需向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投资者

本人身份证、上海A股证券账户卡、深圳A股证券账户卡、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若委托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机构投资者

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上海A股证券账户卡、深圳A股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8条和第14.3.29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之日后的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14年8月6日前(含8月6日)开始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3、股份确权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可向中信证券咨询。

咨询电话:95548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遇有节假日除外)9∶00-22∶00

二、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 系 人:龚晓峰、许唐

2、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3、电 话:025-58586145、58586146

4、传 真:025-58586145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股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退市长油 编号:临2014-058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冻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14年6月5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本公告日为最后1个交易日,本交易日结束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014年6月3日,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863,942,535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2%)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14年6月3日;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目前,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863,942,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2%。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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