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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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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舜元 公告编号:2014-038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3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9:30-6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史浩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433名,代表股份224886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62%。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116540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1% 。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430名,代表股份108346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0%,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0.0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1名,代表股份84040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54%。

委托董事会进行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1名,代表股份180162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16%。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378名,代表股份10570418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8.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公司《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投票表决结果为:

⑴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164271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反对83173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弃权14199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⑵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988684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2.19%;反对83173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7.68%;弃权14199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02205股,反对 17400股,弃权20800股。

公司董事会通过征集投票权方式接受流通股股东委托投票的情况:

同意1801623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7283015股,反对8299978股,弃权121192股。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及表决情况:

名称赵晨寿叶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吴金妹范建江舒逸民林道静俞明智朱微赵丽
出席股数(股)2,549,9002,076,6861,363,8491,349,3001,277,2451,196,4651,043,991946,266900,000830,874
1.00同意同意同意1,130,889股;反对232,960股;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

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表决情况包含了多位自然人流通股股东的投票表决信息,暂无法获得其包括的多位自然人流通股股东投票表决的明细信息,其有可能影响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排名,但不影响最终表决结果。

综上投票统计情况:本次会议审议的《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已获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晓津、郁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舜元 公告编号:2014-039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6月3日上午10:30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史浩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14 年6 月27 日上午10:30,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 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会议具体事项见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舜元 公告编号:2014-040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日期:2014年6月27日上午10:30

三、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五、会议审议议案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会上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六、会议出席对象

截止2014年6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的授权代理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办法:

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社会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4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4:3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4、登记方式:股东本人(代理人)亲自登记或传真方式登记。

八、其他

1、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电话:021-32506689 传真:021-62263030

联系人:金志成 邮政编码:200050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17楼3单元

九、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授权委托书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指示,或对同一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日期: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4)第097号

致: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议”),就本次股东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议有关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5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6月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议。

2、 2014年5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在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议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方式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程序、公司股票停复牌的时间等。

3、 根据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公告的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即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6月3日下午14:30;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3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3日,每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上午9:30至6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根据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结果,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即2014年5月16日公告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了相应调整,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结果暨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19日复牌。

5、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4年5月24日及2014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议刊登了两次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26日起停牌,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6、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已在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开始之前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14年5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改方案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对该事项予以公告。

7、 本次股东会议于2014年6月3日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史浩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33人,代表股份224,886,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62%。其中:

(1)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16,540,32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99.15%,占公司总股本的42.81%。

(2)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30人,代表股份108,346,21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70.05%,占公司总股本的39.80%。其中:

a)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840,40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54%,占公司总股本的0.31%;

b)通过董事会征集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1,801,62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1.16%,占公司总股本的0.66%;

c)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3,378人,代表股份105,704,18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68.34%,占公司总股本的38.83%。

2、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会议。

3、 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为《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议案涉及的《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分别于2014年5月7日和2014年5月16日对外公告进行了披露。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3日,每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上午9:30至6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4,886,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62%。其中,流通股108,346,243股,非流通股116,540,320股。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6,427,163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反对8,317,378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弃权141,992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886,843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2.19%;反对8,317,378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68%;弃权141,992股,占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13%。

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会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及表决情况中: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表决情况包含了多位自然人流通股股东的投票表决信息,暂无法获得其包括的多位自然人流通股股东投票表决的明细信息,其有可能影响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排名,但不影响最终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会议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已包括召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全体出席会议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业务操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朱光辉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翟晓津____

___郁寅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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