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案件判决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在公司诉王福厚归还公司欠款一案中为原告,在王福厚反诉公司申请撤销合同案中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判决偿还金额约3.59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初第8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发布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3-030)。
2014年1月4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将王福厚诉公司申请撤销合同一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诉王福厚归还公司欠款一案及王福厚反诉公司申请撤销合同一案合并审理。2014年5月5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初第8号民事判决书。
二、诉讼判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初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王福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4877.7万元;
2、王福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92.43万元;
3、内蒙古大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内蒙古伊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26%的股权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驳回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王福厚的反诉请求。
2014年5月22日,王福厚就驳回其反诉请求提起上诉。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因王福厚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其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初第8号民事判决书。
2、王福厚上诉状。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