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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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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4-016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本金3,449,000.95美元及利息535,672.96美元;支付保费人民币1,247,490.00元。

 ●因案件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编号为“临2005-029”《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了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及辽宁省轮船总公司之间的诉讼事项。2007年2月7日、2007年8月18日、2010年5月14日公司发布了编号为“临2007-011”、 “临2007-045”、 “临2010-011”《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07 年2 月7 日公司发布了编号为“临2007-011”《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2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省轮船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垫款本金3,449,000.95美元及垫款利息535,672.96美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对被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18日公司发布了编号为“临2007-045”《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二审案件受理费89,809.50元,由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负担;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1年5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编号为“临2011-027”号《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22号: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7)辽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再审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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