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李建锋先生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4年5月19日,李建锋先生持有中核钛白股份12,117.74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9.547%;陈富强先生持有中核钛白股份3,302.91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8.054%,胡建龙先生持有中核钛白股份2,487.80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66%,三股东合并持有中核钛白股份17,908.466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3.667%。
2014 年 5 月 20日下午,股东胡建龙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21.95万股(详细见2013年5月22日公告,公告编号2014-033)。
2014 年 5 月 23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陈富强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陈富强先生于2014年5月22日下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1%。本次减持前陈富强先生持有中核钛白股份3,302.91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8.054%,减持后陈富强尚持有中核钛白股份2,502,91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103%。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锋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富强、胡建龙合并计算,于2014年5月20~22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1421.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7%。
一、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陈富强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李建锋 | 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进行转让的期限有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 2012年08月1日 | 2012年08月13日~2015年8月12日 | 正常履行,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
陈富强、胡建龙 | 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进行转让的期限有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 2012年08月1日 | 2012年08月13日~2013年8月12日 | 履行完毕,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 | 承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后,所持中核钛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限售期限届满后,方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 2012年09月27日 | 2013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 | 正常履行,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
2、股东陈富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
义务人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 | 减持股数
(万股) | 减持比例(%) |
陈富强 | 集中竞价交易 | -- | -- | -- | -- |
大宗交易 | 2014.05.22 | 7.05 | 800 | 1.951 |
其他方式 | -- | -- | -- | -- |
3、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本次减持前后合并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
义务人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陈富强 | 合计持有股份 | 3,302.9167 | 8.054 | 2,502,9167 | 6.10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00 | 1.951 | 0 | 0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502,9167 | 6.103 | 2,502,9167 | 6.103 |
4、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累计减持前后合并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
义务人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陈富强、
胡建龙 | 合计持有股份 | 17,286.5161 | 42.151 | 16,486.5161 | 40.20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78.05 | 2.141 | 78.05 | 0.190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6,408.4661 | 40.010 | 16,408.4661 | 40.010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没有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的股东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本次减持的股东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后李建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股份40.200%,不会造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承诺合并计算股份“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连续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为公司股份总数的3.467%,本次减持未违反上述承诺。本次减持后,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合并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为78.0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0%。
6、陈富强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减持符合此规定。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曾做出全部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信息披露
义务人 | 股份性质 | 累计减持前持有股份 | 累计减持后持有股份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陈富强、
胡建龙 | 合计持有股份 | 17,908.4661 | 43.667 | 16,486.5161 | 40.20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00 | 3.657 | 78.05 | 0.190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6,408.4661 | 40.010 | 16,408.4661 | 40.010 |
本次减持的股份,为陈富强先生于2012 年 8 月 13 日根据《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细见中核钛白 2012 年 8 月 2 日公告文件)受让取得的800万股股份,并承诺该800万股股份“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由于公司 2013 年 1 月完成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陈富强作为收购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故限售期限延长至2014年 2月 1 日,该股份已于 2014年 2月 7日上市流通(详细见2014年1月29日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本次减持的股东未违反上述的锁定承诺。
三、备查文件
1、陈富强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