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煤炭或原告)诉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或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3)石民商初字第62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7日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签订了《商品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大武口区南沙窝安康花园四区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所有货款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1个月内付清;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否则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余款。后原告提起诉讼(详见2013年12月4日,公告2013-074号)。
三、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
1、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货款7,058,918元,违约金248,229.4元,共计7,307,147.4元;
2、驳回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950元,由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3)石民商初字第62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