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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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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14-28号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4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95,987,4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1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9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1045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165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055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5月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5月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284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08*****817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9楼证券合规部

咨询联系人:杨乐

咨询电话:023-67525366

传真电话:023-67525300

七、备查文件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14-29号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4 年5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4 年5月15日15:00至2014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8楼未名湖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黄平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为171,281,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170,356,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8%。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数为9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1,270,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弃权0股,占有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聘请了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罗巍律师、郑雯文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通过检查验证,罗巍律师、郑雯文律师出具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的律师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索通所(律)字第2014lwei/zwwen051601号

致: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重要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依据我们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基于对下述事项(资料)的审查: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4年4月2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提示性公告;

4、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开展了必要的查验

就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本所指派律师向公司证券部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对涉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会议文件及到会凭证等进行了审查。同时,本所律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相关查询确认。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在法定期间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下午15:00在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8楼未名湖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李国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方式均符合《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公司证明、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70,356,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8%。同时,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92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

综上,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171,281,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以171,270,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审议通过;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罗 巍 律师

郑雯文 律师

二O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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