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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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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4月19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2点;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5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 2014年5月15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由守谊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997,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722,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7286%;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

 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74,500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弃权5,478票。

 (二)审议通过《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74,500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弃权5,478票。

 (三)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74,500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弃权5,478票。

 (四)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79,978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8,300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71,678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8,300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71,678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8,300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71,678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8,300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71,678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一年期2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8,300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71,678票。

 (十)审议通过《201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16,640,353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8,300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弃权71,678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胡廷锋律师、顾平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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