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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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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海南辖区上市公司
2013年度业绩网上集体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14-011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海南辖区上市公司

 2013年度业绩网上集体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近期关于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系列会议和文件精神,推动海南辖区上市公司继续做好新环境、新形势、新要求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联系,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海南证监局决定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海南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海南辖区上市公司2013年度业绩网上集体说明会”活动,活动于2014年5月22日15:00-17:00举行,平台登陆地址为:http://irm.p5w.net/dqhd/hainan。

 届时,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将参加本次活动,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财务数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现金分红、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 日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14-011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白春明先生和邹佳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附后)。

 上述职工监事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5月15日

 职工监事简历

 白春明,男,1970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政工师。先后就读于太原大学公共关系专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MBA研究生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专业毕业。1991年7月起工作,曾任海南省公共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督察部经理。

 邹佳霖,女,1968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讲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师范大学,1988年7月起工作,曾任海南高速东线建设公司总经理助理,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指挥部综合部经,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公室副;现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任副主任。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14-012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14日—2014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4年5月15日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7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温国明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7 人,代表股份267,785,9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08%。其中: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64,034,9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的26.70%。

 (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代表股份3,751,0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的0.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4,745,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反对2,728,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弃权311,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二)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反对2,728,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弃权936,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三)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反对2,728,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弃权936,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四)2013年年度报告;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反对2,728,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弃权936,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五)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264,214,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 %;反对2,865,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弃权705,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

 (六)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审计费共计88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5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反对2,728,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弃权936,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温国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3,007,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弃权657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2、选举郭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717,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弃权947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3、选举刘忠信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695,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弃权969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4、选举夏亚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695,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 %;弃权969,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5、选举顾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695,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 %;弃权969,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6、选举童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695,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 %;弃权969,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7、选举徐晓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695,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 %;弃权969,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8、选举胡国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695,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 %;弃权969,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9、选举许华山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695,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 %;弃权969,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八)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陈琼君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728,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弃权936,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2、选举康文韬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728,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弃权936,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3、选举庞磊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64,12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 %;反对2,728,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弃权936,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另:听取《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朝霞 陶世权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16日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1号景瑞大厦A座22层

 电话:0898-66502069 传真:0898-66501969 邮编:570205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朝霞律师、陶世权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2014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15日下午2:30在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7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15:00至2014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并附有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4、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9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7,785,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4,034,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70%,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751,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形式召开,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 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5、 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温国明、郭强、刘忠信、顾刚、夏亚斌、童威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徐晓杰、胡国柳、许华山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陈琼君、康文韬、庞磊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周朝霞

 负责人(签字)

 汤尚濠 陶世权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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