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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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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处理流程亟待规范

 银行函证,作为查询企业贷款记录、防范银行存款舞弊的有效措施,无疑在防范企业财务造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是整个审计过程中常规并且重要的审计程序。但近年来,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银行函证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障碍和困难,导致在很多情况下无法通过该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目前,相关部门已出台相关文件规范银行函证程序,但因缺乏强制性,执行不到位。这其中的原因究竟何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国基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邱连强为笔者解开了其中奥妙。

 

 困境之一:函证处理效率低

 在梁国基看来,在审计实务中,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函证或现场确认存在一定的风险。“邮寄方式是比较常见的银行函证形式,但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函证程序,结果并不理想。”梁国基解释说,询证函在邮寄过程中存在丢失、被第三方截取、严重延误等情况;银行的回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由于银行的业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不一定按询证函的要求办理,甚至不予回函。

 

 为避免邮寄询证函存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会选择前往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分行或支行,执行相关函证程序,但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注册会计师持客户授权书及公司盖章的银行询证函,独自前往银行进行确认时,银行往往不予受理。为解决这个问题,实际执行中,注册会计师一般请被审计单位共同派人到银行办理函证,即便如此也会存在执行中的困难。梁国基解释说,“存在个别被审计单位不愿配合的情况,或银行办理函证手续较为繁琐,银行业务人员以询证函格式不符合要求为由,不予及时办理,导致需多次前往银行进行确认,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困境之二:现行函证执行程序

 难以保障独立与客观

 同时,银行办理询证函的人员通常为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客户经理,而这些客户经理往往与被审计单位日常业务的往来频繁;有些被审计单位预先和银行联络,存在银行业务人员由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情况,注册会计师难以确认其是否属于银行内部程序中被授权处理询证函的人员,影响了函证程序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邱连强也表达了相似意见。他同时指出,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竞争并不充分,银行处于相对垄断地位。从交易主体看,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可以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拟定收费标准,也可以自行拟定服务内容、标准和规范;同时,银行并不考虑收取询证函费用对审计工作和质量的影响,以及安排由柜台工作人员直接处理来自事务所的询证函,对审计程序是否存在风险。

 

 影响:审计效率事倍功半

 现行的银行询证程序的周期较长,为银行和注册会计师双方带来多种不便,无疑影响了银行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严重的是,在执行函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由未经银行内部程序授权的人员处理询证函,或不按内部程序出具证明的情况,或出现所获取的函证结果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这些情况对银行及注册会计师双方均带来较大的风险。

 

 媒体近年相继报道多家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当地的监管机构调查,甚至遭停牌或摘牌的新闻,其中相关个案涉及注册会计师与银行询证的过程被干扰。梁国基指出,“假如上市企业涉嫌财务造假事件发生,而当中与未按银行内部程序确认询证函有关时,可能会被公众和媒体误解为是银行内控的问题,而作出影响银行业界专业形象及声誉的负面报道,对银行的公信力带来不利影响。”

 

 种种不规范不仅影响银行形象,更会妨碍审计工作的进行。邱连强也提到,过高的函证收费和过于复杂的函证流程,使被审计单位产生排斥情绪,影响审计程序的顺利执行;目前大部分银行由柜台工作人员回复询证函,为舞弊提供了空间;由于银行对询证函格式的要求不同,注册会计师根据不同银行的要求反复修改函证格式,对审计效率影响很大;对于授信额度、票据贴现、信用证、承兑汇票等非常规项目的函证,很多银行拒绝提供相关信息,造成审计取证难等问题。

 □ 赵静扬

 -CIS-

 “银行函证”提案系列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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