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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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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升华拜克 股票代码:600226 公告编号:2014-018
债券简称:12拜克01 债券代码:122254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券登记日为2014年5月21日,凡在2014年5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发行的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4年5月22日开始支付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日期间利息。根据《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 债券简称及代码:12拜克01(122254)。

4、 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603号。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5月22日。

11、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 兑付日:2018年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5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4、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为强化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能力,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拜克”)以其各自合法拥有的担保资产依法设定抵押及质押,以保障本期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上述担保资产包括: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位于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的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天际大厦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内蒙古拜克合法拥有的位于内蒙古托克托县的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发行人合法持有的浙江伊科拜克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科拜克”)49.00%的股权。

15、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30%。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1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4年5月22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缴。请截至2014年5月21日收市时持有“12拜克01”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1、请截至2014年5月21日收市时持有“12拜克01”的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12拜克01”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向发行人索取),用途请填写“12拜克01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陶舜晓、景霞

联系方式:0572-8402738

2、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亮、刘蓉蓉

联系方式:0571-87903132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联系人: 王建才

联系方式: 0572-8062453

4、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七、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附表:

“12拜克01”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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