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4-22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3、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4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2014年5月7日-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4年5月8日下午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邓颖忠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82,128,8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37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91,5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255%;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合计2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82,520,44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50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2,213,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17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1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2、审议《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2,213,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17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1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3、审议《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182,213,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17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1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4、审议《关于201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182,213,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17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1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5、审议《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82,213,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30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8%;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6、审议《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82,213,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17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1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7、审议《关于继续聘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2,213,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17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1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82,213,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176,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弃权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
9、审议《关于修改〈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82,213,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172,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1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旦、史雪飞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