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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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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4-24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8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8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6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42,142,57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8.95%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430,230,34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6.8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5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11,912,22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13%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丁宏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及其他高管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伍刚先生因工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增补董事2人,出席2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杨吉胜先生因其他公务会议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谈正国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同意

票数

同意

比例

反对票数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42,076,17699.98%0066,4000.02%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42,075,07699.98%2,900064,6000.02%
3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42,075,07699.98%0067,5000.02%
4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42,080,07699.99%0062,5000.01%
5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42,075,07699.98%0067,5000.02%
6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442,075,07699.98%0067,5000.02%
7关于增补陈仲先生、李庆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陈仲先生442,075,076     
李庆云先生442,075,076     

8关于支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审计费用的议案442,075,07699.98%0067,5000.02%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14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442,075,07699.98%0067,5000.02%
10关于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94,147,65899.93%0067,5000.07%
11关于预计201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442,075,07699.98%0067,5000.02%

其中议案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规定,需要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持股比例同意

票数

同意

比例

反对

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

比例

1%以下33,237,00399.81%0062,5000.19%
1%-5%(含1%)9,520,000100%0000
5%以上(含5%)399,323,073100%0000
1%

以下

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273,57381.40%0062,50018.60%
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2,963,430100%0000

关联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347,927,4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13%)在审议议案10《关于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回避表决。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晓芳、傅玉荣律师见证,并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的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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