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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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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4-023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5月8日(周四)上午9时30分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

 3、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5日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记名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孙江宁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220,279,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李良机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20,279,5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01,539,5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1.49%;反对票18,7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5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李良机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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