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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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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94 股票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临2014-012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30日上午9时在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69,756,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鹿璐女士主持,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做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2014年4月10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9,756,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9,756,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69,756,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69,756,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69,756,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33,413,294.28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73,341,329.43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2,033,989,754.22元。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293,718,6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8,336,756.66元,结存未分配利润1,675,652,997.56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201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69,756,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的要求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度实际审计工作量,决定向其支付2013年度审计费共计27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2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70万元),不承担审计工作人员差旅费。

 7、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69,756,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同意26,168,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弃权14,685,923股;反对0股。

 公司将继续按照与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进行交易。

 9、审议通过《关于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为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一直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决定在对等条件下,向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对等数额10亿元以内银行贷款担保。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担保具体事宜,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同意26,168,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弃权0股;反对14,685,923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增加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酒类商品”,并将《公司章程》第13条经营范围进行相应修改。

 同意69,756,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刘玉红律师和陈静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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