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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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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06 112061 证券简称:*ST超日 11超日债 公告编号:2014-04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及债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详见公告2014-028《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的通知。

 2.公司于2014年4月19日发布了《关于变更 2013 年年报及 2014 年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公告》,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为2014年4月29日。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2011年度及2012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已发布的《2013年度业绩快报》,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3,059.03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若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ST超日”(证券代码:002506)将可能自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4年4月3日,本公司接到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华公司”)的函,该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上海一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上海一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破产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3.1条的规定,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债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2011年度及2012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已发布的《2013年度业绩快报》,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3,059.03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若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债券“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将可能自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此外,“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未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详见公告2014-016《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的公告》)。目前,公司仍在通过自身及外部资源尽最大努力筹措本期利息将延期支付的部分,争取尽快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并及时将延期付息的具体安排予以公告。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咨询方式:

 电话:021-51889318

 传真:021-33617902

 电子邮箱:dm@chaorisolar.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042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2013年12月4日收到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就我公司与浙江尚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浙江尚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尚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公司在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份,以清偿债务。公司了解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先后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关于拍卖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法人股的公告》((2014)嘉桐法网拍字第8号)以及《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关于拍卖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法人股的公告(二次)》((2014)嘉桐法网拍字第8-2号)。现公司收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关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法人股已竞拍成交事项的执行裁定书((2013)嘉桐执民字第1191-4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我公司与浙江尚源签订了6份电池片《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型号、数量、金额等,另外还约定了付款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签订后,因我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故未按时支付全部货款,浙江尚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9,176,746.73元及违约赔偿金924,768元;律师费47万元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3年4月3日我公司收到判决书,判决支付浙江尚源货款1,917.67万元,支付违约金48.74万元,案件受理费14.2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

 2013年7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函,通知于2013年6月8日查封了公司持有的青海锦国兴新能源有限公司的60%的股份,要求于2013年7月15日之前履行义务,否则拍卖查封的60%的股份,拍卖所得抵偿债务。

 公司通过跟浙江尚源协商,分别已于2013年8月15日向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以及2013年9月9日向其支付人民币80万元。

 2013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要求自执行通知书收到7日内履行1,856.15万元及延期利息,执行费用8.78万元。

 2013年12月4日公司收到了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公司在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份,以清偿债务。

 2014年4月14日10时至4月15日10时止,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就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法人股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公司通过该拍卖平台了解到此次拍卖活动中分别有两位竞买人进行出价,其中一位竞拍成交,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0,550,000元。

 我公司与浙江尚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24日披露的《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7月24日披露《2013-11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2013年8月16日披露的《2013-111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2013年8月28日披露的《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8月29日披露的《2013-11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2013年10月25日披露的《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2013年12月5日披露的《2013-146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4年3月14日披露的《2014-02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4年3月25日披露的《2014-022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以及2014年4月16日披露的《2014-034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裁定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尚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嘉桐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我公司履行义务,但我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于2014年4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同日有买受人以2,055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份归买受人所有。

 2.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费用自负。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在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份账面价值为66,981,376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因此次拍卖金额为人民币20,550,000元,低于前述账面价值,将直接影响公司利润为46,431,376元(该影响已在2014年4月16日披露的《2014-034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中披露)。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5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最新参会登记情况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或“发行人”)公开发行“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关注到超日太阳于2014年4月4日发布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28),称其于2014年4月3日收到公司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函,该公司以超日太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超日太阳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受托管理人已于2014年4月4日发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当发生超日太阳被申请破产的事项,受托管理人将无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敬请债券持有人留意。

 根据《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第16条的规定,受托管理人于2014年3月21日公告了《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延期通知》”),并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会议延期期间,受托管理人将每周公告已登记参会的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

 截至2014年4月24日下午17时,本次会议筹备组共收到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210,980,200元(包含2014年3月27日17时之前已进行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21.10%。受托管理人决定继续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敬请债券持有人留意。

 为切实增加本次会议参加人数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受托管理人再次提请各位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会,可以本人参会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会(包括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且为节省参会成本,受托管理人继续请求债券持有人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同时,为便于受托管理人做好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请拟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按照《会议延期通知》的要求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截至2014年4月24日下午17时已登记的参会回执仍然有效,不必重复登记)。

 2014年4月1日,曾有一名债券持有人向受托管理人提议召开“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现场出示了提议文件及拟审议事项、部分债券持有人名单等材料,经受托管理人核查,提议文件仅有该名债券持有人本人签名,没有其他债券持有人的签名,也没有相关债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该名债券持有人也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有权代表其他债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权文件或其他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其为会议召集人的文件,不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受托管理人已就此向该债券持有人做了解释与说明。此外,受托管理人也注意到该债券持有人近期又通过媒体声称其将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拟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议案,且称该等会议将于2014年5月5日在受托管理人北京总部大堂召开。经受托管理人核查,该等会议的召集及相关文件不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会议规则》第九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单独和/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的持有人方可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同时根据《会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召集人应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会议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受托管理人在此提示全体债券持有人,如果有债券持有人需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其应当严格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超日太阳未能按期全额支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后,受托管理人已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提出了关于对超日太阳提起民事诉讼、处置担保物、参与后续可能的破产程序等会议议案,寻求债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权以便尽职履责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增加会议参加人数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本次会议已经延期召开,受托管理人也已经多次公告提请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会。

 受托管理人将继续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11超日债”《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会议规则》等的规定,积极筹备本次会议,督促超日太阳履行还本付息及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尽职履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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