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陕西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的通知》要求,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陕西煤业”)于2014年2月13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等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现就截至目前相关表述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承诺规范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承诺事项:对于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控股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化集团”)在《重组协议》中承诺,若因公司使用该等产权不完善房屋导致损失,陕煤化集团将赔偿公司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未能及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而遭受的损失、索赔、支出和费用。
对于公司租赁的无房产证的出租房屋,陕煤化集团在《重组协议》中承诺:保证负责解决与房屋租赁相关的一切纠纷,承担纠纷解决的或与之相关的费用并补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有)。
对于公司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的土地,陕煤化集团在《重组协议》中承诺:若因前述土地未能办妥土地使用权证书而给本公司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陕煤化集团将赔偿本公司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索赔、支出和费用。
对于陕煤化集团或其下属企业作为出租方出租给公司使用的部分土地,陕煤化集团在《重组协议》中作出承诺:保证通过出让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该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使其有合法出租的权利,承担为办理上述事宜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索赔,并补偿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因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能办妥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
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说明:以上四项承诺,对承诺事项表述不够完整、规范,不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要求。
承诺表述规范进展情况:公司已于近期与控股股东陕煤化集团进行了沟通,控股股东表示正在研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要求对承诺进行补充完善,以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