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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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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德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台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邓台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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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出售硅氧烷资产的进展情况

 公司2013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出售硅氧烷资产的议案》,2013年10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以5.65亿元价格转让硅氧烷相关资产。2014年一季度房产、土地、建构筑物过户完毕,本期确认资产转让并同时结转与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入2014年利润。资产转让协议范围内的设备交割双方已经确认。江南化工可用的存货及工程物资已经移交,定价尚未结束。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江苏利洪、江南化工和设备供应商正在协商,尚未完成。截止2014年3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共收到资产转让款22650万元。

 2、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诉讼

 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2013年7月就本公司结欠货款及停止采购其浓盐酸等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97,541.72元,赔偿利息16,000元;(2)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由原因:原告与本公司子公司江苏利洪(原长江分公司)相邻而建,原告以生产氢氧化钾为主,副产品浓盐酸,江苏利洪生产硅氧烷所需浓盐酸一直由原告用管道输送。现因江苏利洪停产停止使用原告副产品浓盐酸,对原告扩产增加产能而造成损失构成违约,要求本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万元。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全部付清了结欠原告的货款。就原告提出的违约赔偿事宜,本公司认为,公司长江分公司(现江苏利洪)自投产以来,一直遵守双方协议,未购买使用任何第三方浓盐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因2012年11月8日发生火灾后停产未使用原告浓盐酸本身不存在过错,原告不能要求公司停产后仍要购买对方产品。该案件仍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判决。该案件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依据聘请的律师的法律意见,2013年度及本期未计提该诉讼事项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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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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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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