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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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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

 公司负责人韩国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晓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房地产经营情况如下:

 (1)公司目前在建或在售的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面积),亿元(金额)

 ■

 注: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同意公司转让持有的宏江置业80%股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2)2014年第一季度,公司房地产出租收入约0.12亿元,占公司本期营业收入的0.88%,主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租物业收入。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报告期末已签订合同的出租面积约2.31万平方米,出租率78.51%,本报告期租金收入约0.08亿元,每平方米年平均基本租金约1352.46元。

 2、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8月23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及2013年8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事项尚在监管部门审核中。

 3、2012年11月27日,公司与上海诚盈一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丹龙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丹龙置业常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人民币4,800万元价格受让上海诚盈一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丹龙置业常州有限公司80%股权,以人民币2,200万元价格受让丹龙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丹龙置业常州有限公司20%股权(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及2012年12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因丹龙置业常州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原《丹龙置业常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该协议现已自动解除。截止报告期末,上海诚盈一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退还公司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800万元,丹龙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已退还公司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00万元。

 4、2014年4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土地用途相关文件规定,签署了三份《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编号分别为樟[2011]挂01号宗地、樟[2011]挂02号宗地、樟[2011]挂03号宗地)。冠城元泰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约定,将葛岭镇樟[2011]挂01号、02号、03号宗地原住宅用途面积合计164268平方米、商服(创意园区)用途面积合计398606平方米、商服(五星级酒店)用途面积合计63805平方米,调整为住宅用途面积合计136345平方米、工业(创意产业)用途面积合计426529平方米、商服(五星级酒店)用途面积合计63805平方米。因宗地规划用途及面积进行了部分变更,双方同意相应调整土地价款金额并由双方另行商议,同时冠城元泰需向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补充缴纳宗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费用2670.8515万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已制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截止报告期末,该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龙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67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27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4月2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25日以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已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持有宏江置业8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以人民币3,850万元价格转让给福建得隆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67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28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标的: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

 交易金额:人民币3,850万元。

 一、交易概述

 (一)2014年4月25日,公司与福建得隆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江置业”)80%股权以人民币3,850万元价格转让给福建得隆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宏江置业股权。

 上述转让价格以股权转让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作价依据。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3185号评估报告书,目标公司于股权转让基准日2014年3月31 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788.37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4,745.63万元。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持有宏江置业8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宏江置业80%股权以人民币3,850万元价格转让给福建得隆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宏江置业股权。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该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该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确认其具有签署与履行协议所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直至协议完成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能力。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得隆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厦坊路18号(现磐石路18号)1#4层C区

 法定代表人:陈善明

 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业、旅游业、农业的投资;建材代购代销

 福建得隆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陈善明,陈善明先生目前任职重庆旺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四川福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其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企业名称: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连江县敖江工业园区上山村(福州金铭机械有限公司)1#办公楼二层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孝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对住宿和餐饮业的投资,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宏江置业成立于2013年6月19日。2013年7月,公司通过向其增资人民币3,200万元方式收购宏江置业,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其80%股权。

 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宏江置业80%股权,自然人刘用忠持有其15%的股权,自然人高雍持有其5%股权。宏江置业原各股东均确认放弃本次对宏江置业的优先受让权。

 3、宏江置业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

 注:上述报表数据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为宏江置业合并报表数据。

 4、宏江置业目前拥有位于福建省连江县东湖北宫水库合计面积为137,635平方米的四个地块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该四个地块土地用途均为住宅用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尚未动工建设。

 5、宏江置业现有全资子公司1家——福建宏江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江酒店”)。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连江县敖江工业园区上山村(福州金铭机械有限公司)1#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用忠

 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

 成立时间:2013年7月3日

 宏江酒店目前拥有位于福建省连江县东湖镇北宫水库南侧面积为61,941平方米的商服地块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该地块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尚未动工建设。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公司本次转让宏江置业8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股权转让基准日宏江置业净资产评估值为作价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为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3185号评估报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评估对象: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资产账面值为12,938.70万元,评估值为13,895.96万元,增值额为957.26万元,增值率为7.40%;负债账面值为9,150.33万元,评估值为9,150.33万元,无增值;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3,788.37万元,评估值为4,745.63万元,增值额为957.26万元,增值率为25.27%。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上述账面价值数据为宏江置业单体报表数据。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协议签署方:

 转让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福建得隆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

 (三)转让价格:人民币3,850万元。

 (四)定价依据: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3185号评估报告书,目标公司于股权转让基准日2014年3月31 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788.37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4,745.63万元。

 (五)付款方式、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0日内,受让方应一次性支付转让方3,850万元人民币。

 (六)股权交付安排:在受让方支付完股权转让价款及转让方按合同约定收到目标公司偿还的人民币3,800万元借款(见下述“(七)”)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其他: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3,800万元,受让方保证转让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收到目标公司偿还的上述借款人民币3,800万元。上述借款归还后,双方确认转让方与目标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八)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此次出售宏江置业股权为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需要,本项股权转让交易预计实现约人民币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未经审计),对公司年度盈利影响较小。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为宏江置业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等方面的情况。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审计报告

 (二)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67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29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3年

 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若干情况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4月18日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跟踪分析情况(以下简称“年报分析”),其中第二点“财务报表项目分类不当,报表列报存在错误”、第四点“未严格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部分内容涉及我司。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监管要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对照具体信息规范要求,针对通报中涉及事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财务报表项目分类不当的说明

 年报分析中指出,“部分公司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分类不当,将预付工程款、设备款视为预付账款列报为流动资产”、“部分公司应交税金为借方余额,但仍以红字形式列报为负债,未重分类为资产列报;”。

 就上述两项列报事宜,公司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结合具体情况分别说明及整改如下:

 (一)关于公司将预付账款科目余额列报为流动资产的说明

 房地产业务系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公司期末预付账款主要为房地产业务预付土地款、预付拆迁款等所构成,这些预付账款在转为存货后,将通过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而在项目开发周期内通过物业销售而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规定,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进一步讲解,“本准则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所指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通常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公司根据对于上述政策规定的理解,将预付款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流动资产。

 (二)关于应交税金借方列报的说明

 公司将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列报应交税费项目,主要是结合以下两方面情况进行地主观理解: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一章,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因此,公司据以简单理解,将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列报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中;2、各公司对于预缴税款的列报基本体现为三种方式,即:在应交税费列报、在预付账款列报及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未见统一格式。大部分公司直接将应交税金余额在应交税费项目列报,无论余额正负,因此公司根据大多数公司的处理方式,将应交税金借方余额在应交税费列报。

 (三)整改情况

 上述两项列报差异,主要系在没有具体明确列报指引情况下,公司对于列报政策的理解差异所造成的。经认真学习年报分析,公司认为,将预付账款余额根据其所购买的标的资产的类别并结合预付账款余额的账龄分析列报在流动资产项目、非流动资产项目,能更合理反映企业资产流动性状况;将应交税费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列报到资产项目,更符合资产定义,也相对更合理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公司今后将按照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合理分析列报,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负债状况。

 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说明

 年报分析中指出,“部分公司未按照政府补助等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的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一)年报中政府补助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经认真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的相关规范,公司在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的披露以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披露工作方面的疏忽,未按第2号解释性公告的要求充分、规范披露,其中: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未按照公告要求进一步披露具体信息;涉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未按照规范披露格式进行披露,即:未列报上年同期可比数据,未明确披露各项政府补助的属性(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

 (二)整改情况

 根据年报分析意见并全面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的相关规范,公司2013年度年报附注中“附注七28”、“附注七40”现按照规范要求披露如下:

 附注七. 28 其他非流动负债

 ■

 其中: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

 ■

 附注七. 40 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按项目列示如下:

 ■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

 三、关于对北京实创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说明

 针对年报分析中提到的“一些公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不当,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恰当”,公司对此进行认真自查,认为公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及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适当的。

 公司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建”)间接持有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实创”)29.42%股权,在2013年年报中对该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现对此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公司对北京实创投资历史沿革情况

 2010年2月,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北部园区整合的工作要求,原国资控股下的海科建(此时,公司仅持有海科建28%股份)以其所持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55%的股权对北京实创增资扩股,占北京实创注册资本的26.47%。2012年10月,公司控股海科建。2013年,海科建以人民币3,835.42万元的价格受让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京实创2.95%股权。转让完成后,海科建持有的北京实创股权比例增至29.42%。

 (二)海科建对于北京实创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说明

 虽然海科建持有北京实创股权达到29.42%,但北京实创一直以来就处于国资部门完全控制并按照国有管理程序实施组织管理的状态,海科建既不参与北京实创的任何日常经营管理和有效决策,也未委派任何管理人员进驻北京实创,事实上,海科建一直以来对于北京实创都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海科建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北京实创董事长仍由海淀区政府部门按照组织程序进行任命,并通知北京实创按有关规定办理;

 2、北京实创的股东构成中,除海科建外,其余均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3,北京实创亦系国有控股企业;

 3、北京实创董事会成员合计9名,其中,海科建委派的董事为2名,其他董事均为国有委派董事,国有委派董事人数超过董事总人数的2/3,在董事会决策中,海科建委派董事的决策意见不能对决策结果形成重大影响;

 4、北京实创的经营层及各职能部门中,均无海科建派出人员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海科建未与北京实创发生任何经营上的交易往来,海科建亦未向北京实创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长期股权投资的讲解,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对照以上判断标准,海科建对北京实创的投资,除上述(1)外,不存在其他情形。海科建虽派了2名董事,但由于其他7名董事所代表的股东都属于国有成分,对海科建派出的董事形成较大的制约,无法促使有利于海科建自身利益的财务、经营政策方面的议案获得通过。此外,北京实创实质上仍受国资部门绝对控制,海科建对于北京实创财务、经营的最终决策均未能造成重大影响。

 鉴于以上分析,海科建对该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海科建近三年对北京实创投资效益对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

 海科建对于北京实创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北京实创实施利润分配时,根据分配决议进行投资收益的相关账务处理,且由于公司于2012年10月方才控制海科建,因此,海科建对于北京实创投资效益的核算,仅2013年度对公司净利润情况构成影响。2013年,海科建从北京实创分红952.92万元,以公司持有海科建69%股权比例折算,对公司当期净利润影响金额为657.5148万元,仅占当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27,777.53万元的0.51%,影响很小。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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