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上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的要求,公司已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和3月29日对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披露和进展情况披露(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临2014-005号和临2014-009号公告)。
2012年6月5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相关要求,本公司及相关方曾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作出承诺。截至目前,尚在履行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上海工商界爱国建设特种基金会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会不以任何形式减持爱建股份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会持有爱建股份的股票,也不由爱建股份回购本会所持的股票。”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之中,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事项发生。
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乙方(上海国际集团,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增持甲方(爱建股份)的股票;若甲方(爱建股份)股票在该期间内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的,乙方所持甲方的股票可相应增加,不受前述的增持限制。”
3、“(1)不损害任何属于爱建股份(包括下属控股企业)的商业机会,充分尊重和保证爱建股份(包括下属控股企业)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损害爱建股份及其其他股东的利益;(2)本承诺函自上海国际集团签署后生效且不可撤销,至上海国际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爱建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低于5%之日起失效。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上海国际集团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上海国际集团违反本承诺函的条款并导致爱建股份(包括下属控股企业)利益受损,上海国际集团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之中,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事项发生。
三、上海经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银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之中,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事项发生。
四、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各职能部门和管理岗位(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聘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之任职资格的管理层团队,不聘请股东向公司派驻的人员。”
履行情况: 2014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聘任马金为公司副总经理,并授权马金副总经理在新任总经理聘任前代行总经理职权,聘任周伟忠为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层团队其他成员的聘任工作公司正在与上级部门积极沟通、推进之中。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的相关要求,高度重视承诺履行工作,切实规范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