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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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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

 公司负责人罗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森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森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1.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减少,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欠款的影响。

 2.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较期初减少,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应付工资所致。

 3.其他应付款期末较期初减少,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偿还欠款所致。

 4.营业收入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原因是碳纤维产品市场变化,收入减少导致。

 5.销售费用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营销费用增加的影响。

 6.财务费用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借款利息增加的影响。

 7.营业外收入期末较同期增加,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处置固定资产收益的影响。

 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净额增加,主要是报告期借款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2012年9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公司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承诺如下:1、如上市公司与赵晓东就上述回购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或经司法判决,进而导致上市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且上市公司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事项进行决策时,我公司及我公司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2、如上市公司经协商或判决,不再需要履行回购义务,但需要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3、如上市公司因本次回购事项遭受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承担或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截至目前,公司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尚未终审判决,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通知并敦促上海泓泽根据判决结果履行承诺义务,并对承诺履行情况予以跟踪披露。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俊

 201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36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元股份”)在停牌期间,控股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拟将其持有的大元股份6,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转让给公司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控股”),拟将其持有的大元股份9,0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4.5%)转让给西藏达孜县正道咨询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上海泓泽不再持有大元股份任何股份,邓永新不再是大元股份实际控制人。

 公司股东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森世纪”)拟将其持有的大元股份2,953,8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1.4769%)转让给乐源控股。转让完成后,旭森世纪仍持有大元股份5,041,2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2.5206%)。

 上述转让完成后,乐源控股持有大元股份11,3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5.65%),成为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杨军为乐源控股及旭森世纪的实际控制人,三者系一致行动人。上述变动完成后,杨军实际持有大元股份16,800,000股股份(占大元股份总股本8.4%),成为大元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就公司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上海泓泽曾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承诺:若大元股份经司法判决需履行回购义务且大元股份不愿履行时,上海泓泽代大元股份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若大元股份经司法判决需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上海泓泽代大元股份赔偿相应损失;若大元股份因回购遭受其他经济损失,上海泓泽将代大元股份承担。

 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海泓泽在股权转让之前应就妥善解决承诺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公司股票于2014年4月22日起连续停牌。

 停牌期间,上海泓泽与乐源控股经过协商制定以下方案:

 1、若大元股份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终审判决结果触发了承诺中的任一条件,上海泓泽将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损失。

 2、若大元股份回购赵晓东所持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黄金”)20%的股权,则大元股份只需支付以世峰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计算依据的该20%股权对应的价款,差额部分由上海泓泽以现金方式补足。

 3、鉴于乐源控股有意受让上海泓泽持有的部分大元股份股权,经双方协商,若上海泓泽不能履行承诺义务且大元股份经过司法程序仍未能实际获偿的,乐源控股愿意代上海泓泽向大元股份履行相应的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方案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1、杨军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19日为上海泓泽第一大股东,大元股份实际控制人;2012年8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上海泓泽股份全部转让,不再是大元股份实际控制人;杨军未在上海泓泽及大元股份任职。

 邓永祥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6日任上海泓泽总裁;2010年11月27日至2011年4月27日任大元股份董事、总经理;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7月21日任大元股份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11月28日任大元股份董事长。

 邓永新2012年3月至7月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监察部部长;2012年8月20日至今为上海泓泽第一大股东,大元股份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未曾在上海泓泽及大元股份任职。

 邓永新和邓永祥为兄弟关系。

 鉴于上述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述当事人就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做出说明,并聘请中介机构发表独立意见。

 2、针对方案第3条中“大元股份经过司法程序仍未能实际获偿”这一内容,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海泓泽及乐源控股就该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予以进一步说明。

 鉴于上述股权转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28日起继续停牌,预计于2014年5月7日复牌。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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