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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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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春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兆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蔡卫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报告期末,应收款项余额比年初增加7,218.12万元,增长135.52%,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有三家直销单位经公司研究同意可以先发货,次月付款。

 2、报告期末,预付账款余额比年初减少21,178.88万元,下降50.69%,主要原因是:前期的采购矿粉已开票结算报账,冲减了预付账款。

 3、报告期末,应付票据余额19,200万元,年初为零,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承兑汇票结算的方式采购货款。

 4、报告期末,应交税费余额比年初减少753.12万元,下降31.6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应交增值税因存货上升较年初有所下降;

 5、报告期内,营业利润同比增加661.59万元,增长211.97%,主要原因是:期间费用同比下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6、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25.61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7,788.1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销售回款收到的现金减少35105.08万元等因素影响。

 7、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559.3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流出35,750.3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新增的借款比去年同期增加58,300万元,归还的到期借款及利息比去年同期增加22,549.64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重要事项

 (1)2014年2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对张家港玖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隆电商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玖隆电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980万元。增资完成后,玖隆电商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其中:玖隆物流出资500万元,持股比例51.02%;公司出资480万元,持股比例48.98%。目前,该公司已增资完毕,并办理完工商登记相关手续。

 (2)2013年12月,公司原拟以自有资金11,350.5万元(占公司201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95%)收购沙钢集团持有的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小贷公司”)30%的股权。但随着国家金融环境的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民营银行的放松准入,金融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且部分投资者希望公司能进一步深化对小贷公司的投资论证,加大风险防范力度。为此,公司已暂停上述收购,待进一步深化对沙钢小贷公司的风险论证后,再商定是否对其收购。

 (3)2013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原告侯东方起诉公司要求返还人民币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起诉书声称:在未经侯东方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将侯东方等人拥有的4,500万元资金,通过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油泰富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江苏张铜集团公司、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郭照相系列运作,用于公司经营及偿付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往来借款。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欠付侯东方等人的款项。截止报告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尚未判决。

 以上诉讼事项发生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前,根据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张家港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方签订的《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的第2项 “本补充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如张铜系企业就本补充协议签署之前股份公司对张铜系企业的应付款项抑或任何现实的及/或潜在的、或有的债务、义务及其他张铜系企业针对股份公司的权利主张对股份公司主张权利的,股份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丙方负责处理。”(丙方系指张家港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原告起诉书提及江苏张铜集团公司及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均系公司重组协议书中定义的张铜系单位。

 (4)于2008年6月30日,高新张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苏证监立通字[2008]1号),高新张铜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至本季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正式调查处理结果。

 2、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事项

 2003年6月20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公司)通过银行向南京钢铁集团淮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钢公司)转款2亿元,淮钢公司主张上述2亿元系天同公司代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兴业公司)支付淮钢公司委托世纪兴业公司的理财款,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款项系淮钢公司向其借款,并要求淮钢公司先行偿还2,000万元。根据2011年10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济民四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鲁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款项系淮钢公司向天同公司的借款,淮钢公司应偿还本金2,000万元。对此,淮钢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提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3年11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截止报告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判决。

 因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最初拥有淮钢公司的64.40%股权系2006年6月分别向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海德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授让22.54%、16.10%、17.71%、8.05%股权所得,上述诉讼事项系沙钢集团授让淮钢公司64.40%股权之前产生,根据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向沙钢集团及淮钢公司的承诺:“如该案经各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定淮钢败诉,则此损失将不会让淮钢和沙钢承担,由国利公司承担”。根据淮钢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沙钢集团授让淮钢公司64.40%股权之前)何达平、刘祥、陶俊发、唐明兵的承诺:如上述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债务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承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淮钢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按原自然人股东在淮钢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09号《关于核准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公司于2010年向沙钢集团完成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拥有的淮钢公司63.79%股权,上述诉讼事项亦发生在公司向沙钢集团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拥有的淮钢公司63.79%股权之前,根据沙钢集团的承诺:如上述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债务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均不能承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沙钢集团代为支付,沙钢集团代为支付后,有权向淮钢公司原股东追偿。

 2013年末,淮钢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0万股份,因上述事项影响,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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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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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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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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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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