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21)。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23日(星期三)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22日—2014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下午15:00至2014年4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长水先生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2014年3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1人,代表股份数量 234,103,4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56.1669%。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7人,代表股份数量199,328,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47.823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34,77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6,800,000股的8.3432%。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10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10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10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4,08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8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8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7、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8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8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08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陈志伟律师、罗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