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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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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4-019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审批和合同签署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烟气脱硫提效改造工程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新公司”,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与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环保”)签订改造合同,对其拥有的2台30万千瓦级的火电机组进行脱硫提效改造。出席上述会议的公司关联董事和关联方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相关内容及决议公司已于2014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4-007)。

 根据公司上述会议决议,汉新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与龙源环保正式签订了《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脱硫增容提效改造工程EPC合同书》(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其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

 二、协议主要内容

 《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脱硫增容提效改造工程EPC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是买方(汉新公司,下同)同意卖方(龙源环保,下同)总承包本工程整套完整的烟气脱硫装置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采购、运输及储存、建设、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试运行、消缺、考核验收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等。卖方同意为本工程的烟气脱硫装置承担总承包的责任和义务。

 2.合同价格: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720万元,其中设计总费用(含技术服务费)385万元;合同设备价格(含17%增值税)2,578.63万元;施工建筑工程费177.92万元;安装工程费1,315.95万元;调试费为人民币262.5万元。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涵盖了承包商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专用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分摊费、设计、设备、建筑、安装、调试试验考核、运输(含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技术资料、利润等和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含进口设备和材料关税、增值税等所有税费)和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及合同所有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可预见费等。既使本合同没有单独列出其分项价,其费用亦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方面的费用构成一般不得调整,确需变化时,合同总价亦不得进行调整;本工程合同的付款总额亦不应超过合同总价。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应由卖方支付。 卖方出具履约保函的费用和卖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3.付款方式:(1)本合同结算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电汇。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总价5%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正,一副)和金额为该套合同总价5% 的财务收据一式五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总价的5% 作为预付款。(2)剩余95%的合同价款,按照合同价款中关于设计费、合同设备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调试费数额的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类别分期支付,并按照类别需要保留10%的质保金。

 4. 交货和运输: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施工、安装机具,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及货物的现场保管和竣工后施工、安装机具的及时撤离现场,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本合同是EPC总卖方式,在每套脱硫装置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保管均由卖方负责,卖方应以每套脱硫装置竣工验收方式移交(包括备品备件)。在每套脱硫装置竣工验收之前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保证期是指脱硫装置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1)其供应的本工程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2)卖方保证根据技术规范书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的、清晰的和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6.违约责任:(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操作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和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

 (2)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材料、卖方所做的工作或提供的技术服务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3)由于卖方责任,在合同规定第二次的性能验收试验后,仍不能达到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买方有权按卖方违约的性质和程度,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技术规范书所约定的竣工期等),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违约金,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7.税费: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涉的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8.争议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9.生效条款:(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2)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生效的正式通知;(3)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除上述条款外,该合同无其他重要条款。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脱硫增容提效改造工程EPC合同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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