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2011-025号公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12-017号公告)。北京高院于2012年5月22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2012年7月,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二审审理(详见公司2012-024号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智维律师事务所函告: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该案已恢复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上年度利润中已对上述诉讼案件全额计提了损失。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