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4月23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5号公司一楼报告厅。
3、召开方式:现场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坤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32人,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2,632,5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53.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大会经过讨论,采用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42,620,5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12,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0股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38,555,1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810%)、4,077,45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190%)、0股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338,555,1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810%)、4,077,45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190%)、0股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342,632,5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639,922,991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5,998.07万元,送红股0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通过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639,922,991股,增至959,884,487股。
表决结果:342,632,5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42,632,5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1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93,954,53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4%)、12,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0股弃权。公司关联股东孙伟杰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342,620,5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0股反对、12,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1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342,620,5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0股反对、12,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办理日常经营借款和日常经营贸易融资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342,632,5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42,632,5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方案并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修改具体如下:
(1)将《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9,922,991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9,884,487元。
(2)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9,922,99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39,922,991股,无其他种类股票。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959,884,48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59,884,487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高强律师、王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