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23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下午15:00至2014年4月23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2号楼(怡和阳光大厦B座)4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滨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58人,代表股份34,135,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21人,代表股份33,863,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27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33,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
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弃权票:240,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33,873,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
反对票: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弃权票:240,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33,874,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
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弃权票:24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33,873,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
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弃权票:240,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33,86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
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弃权票:251,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33,81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票:26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
弃权票:4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33,869,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
反对票: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弃权票:24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33,873,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
反对票: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弃权票:24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赞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宁律师、范玲莉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