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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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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14-013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1、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0.00475 元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0.0045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4 月21 日

 ● 除息日:2014年4月 2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4 月 2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召开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4年 4 月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4 年4月21日下午 3: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898,148,6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9,490,743.40元。

 (四)有关扣税的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公司先统一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47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045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05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月 21 日。

 (二)除息日:2014年 4月22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4 月 2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4月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2218286

 联系传真:0753-2232983

 联系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沿江南路1号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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