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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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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晖联系方式:021-2026200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3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于军骊联系方式:021-2026200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3层

2013年年报公告日2013年3月28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A股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一拖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将2013年中信证券对一拖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3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13年2月、2013年9月已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13年一拖股份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2013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2013年一拖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2013年度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了相关承诺。参见本节“(二)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履行收购三家关联公司、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核查”。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3年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及时与公司核实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3年度未发生所列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按规定执行。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3年度未发生所列情况。
1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关注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程序。
19、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20、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一拖股份2013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半年报、三季报、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公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余晖 2014年3月27日

于军骊 2014年3月27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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