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4-028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通知于2014年3月22日以书面和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其他相关出席人员,并于2014年3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海林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期拟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陈强、程远亮、刘贞强、陈利明、周建兵、李云妮、史梅星、钟国香、王开广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取消授予权益共计34万份,其中:取消的股票期权为31万份,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为3万股。公司首期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7人调整为88人。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由557万份调整为523万份,其中: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量由507万份调整为473万份,预留权益总量50万份数量不变。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部分,权益数量具体调整的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474万份调整为443万份,其中: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424万份调整为393万份,预留股票期权50万份数量不变。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3万股调整为80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具体内容请投资者浏览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常静、董事陈宏哲、董事于清池属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决定向88名激励对象授予393万份股票期权和8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2014年3月27日为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29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投资者浏览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常静、董事陈宏哲、董事于清池属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张海林现持有公司股票46,6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5%,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该临时提案的内容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章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章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4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20万元 |
第三章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1,44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1,52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由股东张海林提议,作为临时提案提交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4-029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通知于2014年3月22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及其他相关出席人员。2014年3月27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壮旭先生召集,会议应参加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董事会秘书于清池先生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杨壮旭先生主持,共有5名监事通过现场表决方式参与会议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核实的议案》
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期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强、程远亮、刘贞强、陈利明、周建兵、李云妮、史梅星、钟国香、王开广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授予其权益共计34万份,其中:取消的股票期权为31万份,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为3万股。
监事会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核查后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法规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4-03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1月23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毛惠清、白静、方天亮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2月19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议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
4、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5、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
二、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由于激励对象中陈强、程远亮、刘贞强、陈利明、周建兵、李云妮、史梅星、钟国香、王开广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权益的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首期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7人调整为88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由557万份调整为523万份,其中: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量由507万份调整为473万份,预留权益总量50万份数量不变。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部分,权益数量具体调整的情况如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474万份调整为443万份,其中: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424万份调整为393万份,预留股票期权50万份数量不变。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3万股调整为80万股。
此次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请投资者浏览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三、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期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强、程远亮、刘贞强、陈利明、周建兵、李云妮、史梅星、钟国香、王开广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授予其权益共计34万份,其中:取消的股票期权为31万份,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为3万股。
监事会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核查后认为:(1)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补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3月27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有关规定。(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88名激励对象授予393万份股票期权和8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3月27日。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海南瑞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海南瑞泽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海南瑞泽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海南瑞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海南瑞泽向激励对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 号》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4-031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瑞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行权/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64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4.64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首期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 名 | 职 位 | 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
(万份)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
(万股) | 小计
(万股) | 获授权益占授予总数的比例 | 获授权益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常 静 | 董事、副总经理 | 15 | 8 | 23 | 4.13% | 0.11% |
陈宏哲 | 董事、副总经理 | 15 | 8 | 23 | 4.13% | 0.11% |
于清池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5 | 8 | 23 | 4.13% | 0.11% |
吴悦良 | 副总经理 | 15 | 8 | 23 | 4.13% | 0.1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共93人) | 364 | 51 | 415 | 74.50% | 1.93% |
预留权益 | 50 | - | 50 | 8.98% | 0.23% |
合计 | 474 | 83 | 557 | 100% | 2.60% |
由于激励对象中陈强、程远亮、刘贞强、陈利明、周建兵、李云妮、史梅星、钟国香、王开广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权益的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首期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7人调整为88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由557万份调整为523万份,其中: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量由507万份调整为473万份,预留权益总量50万份数量不变。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部分,权益数量具体调整的情况如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474万份调整为443万份,其中: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424万份调整为393万份,预留股票期权50万份数量不变。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3万股调整为80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姓 名 | 职 位 | 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
(万份)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
(万股) | 小计 | 获授权益占授予总数的比例 | 获授权益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常静 | 董事、副总经理 | 15 | 8 | 23 | 4.40% | 0.11% |
陈宏哲 | 董事、副总经理 | 15 | 8 | 23 | 4.40% | 0.11% |
于清池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5 | 8 | 23 | 4.40% | 0.11% |
吴悦良 | 副总经理 | 15 | 8 | 23 | 4.40% | 0.1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共计84人) | 333 | 48 | 381 | 72.85% | 1.78% |
预留权益 | 50 | - | - | 9.56% | 0.23% |
合计 | 443 | 80 | 523 | 100% | 2.44% |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比例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首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自授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次)行权/解锁,每个行权期/每次解锁的比例分别为35%:35%:30%。预留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分二期行权/解锁,每个行权期/每次解锁的比例分别为50%:50%。
6、行权/解锁条件:
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和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均相同,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期权可行权份额,并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
①等待期/锁定期考核指标: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公司行权期/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4年-201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解锁期安排 | 业绩考核指标 |
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 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4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5%;2014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20%。 |
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5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15%;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45%。 |
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6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35%;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75%。 |
本计划中所指的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行权/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即考核综合评分70分以上(含70分),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行权/解锁期内所获授权益申请行权/解锁,否则,其相对应的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其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类别及定义如下:
考核标准 | 合格 | 不合格 |
定义 | 考核成绩达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方面都有优良表现 | 考核成绩不达标,工作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差较远,工作态度消极 |
综合考核评分 | 70分以上(含70分) | 69分以下 |
7、限制性股票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1月23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独立董事就《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2月19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议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
4、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5、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律师发表了同意授予的意见。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由于激励对象中陈强、程远亮、刘贞强、陈利明、周建兵、李云妮、史梅星、钟国香、王开广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权益的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首期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7人调整为88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由557万份调整为523万份,其中: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量由507万份调整为473万份,预留权益总量50万份数量不变。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部分,权益数量具体调整的情况如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474万份调整为443万份,其中: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424万份调整为393万份,预留股票期权50万份数量不变。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3万股调整为80万股。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调整事宜发表了法律意见。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相同,即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27日,与已披露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六、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27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四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066.29万元,在2014年-2017年成本分摊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 年 | 合计 |
各年摊销总成本
(万元) | 516.96 | 368.27 | 159.71 | 21.35 | 1,066.29 |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常静、陈宏哲、于清池、吴悦良。上述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授权的393万份股票期权和授予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行权/解锁,则海南瑞泽将向激励对象发行473万股,所募集资金累计金额约为4,159.72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3月27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88名激励对象授予393万份股票期权和8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3月27日。”
十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补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均水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十三、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海南瑞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海南瑞泽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海南瑞泽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海南瑞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海南瑞泽向激励对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 号》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4-032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定于2014 年4月10日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2014年3月2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一、收到临时提案情况
2014年3月2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海林先生以书面形式提交的 《关于提请增加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根据该函,张海林先生提请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议案。
2014年3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张海林现持有公司股票46,6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5%,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该临时提案的内容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外,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发出的《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二、提案的主要内容
2014年3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由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8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拟由21,440万元增加至21,520万元。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海林先生提请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 |
2 | 《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 |
3 | 《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 | |
4 | 《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 | |
5 | 《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 | |
6 | 《关于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 |
7 | 《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 | |
8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 |
9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10 | 《关于修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 | |
11 |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三、增加议案后的补充通知
1、在原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中增加:
“1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在原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的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议案名称以及委托价格中添加临时提案的信息:
章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章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4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20万元 |
第三章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1,44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1,52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3、其他事项不变。
补充后通知全文广大投资者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决定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0日(星期四)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9日-2014年4月10日
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9日15:00-2014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4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4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
(2)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并代其行使表决权,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临时提案)
上述1至10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2014年3月2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海南瑞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海南瑞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海南瑞泽: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等文件;议案11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2014年3月29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监事会主席将就公司2013年监事会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予以报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须经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听取独立董事述职。独立董事将在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参会方法
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于 2014年4月8日至9日(具体时间为9:00—12:00,14:00—18:00)到三亚市吉阳镇迎宾大道488号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传真及信函登记需经公司确认后有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96;
2.投票简称:瑞泽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4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瑞泽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11 |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1.00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 委托价格(元) |
议案 | 所有议案 | 100 |
1 | 《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00 |
2 | 《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00 |
3 | 《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3.00 |
4 | 《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4.00 |
5 | 《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5.00 |
6 | 《关于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6.00 |
7 | 《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7.00 |
8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00 |
9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9.00 |
10 | 《关于修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00 |
11 |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临时提案) | 11.00 |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9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登记地址:三亚市吉阳镇迎宾大道488号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证券部
联 系 人:冯益贵、程远亮
邮政编码:572011
联系电话:0898-88710266
传 真:0898-88710266
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本人)系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表决意见类型 | 委托数量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否则,受托人有权自行对该事项进行投票。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委托须经本人签字。
委托人名称(姓名):
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姓名: 证件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股东登记表
截至2014年4月4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我公司(个人)持有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________股,拟参加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