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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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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控股 公告编号:2014-015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控股”或“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7届33次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均以传真或邮件方式收到了会议文件并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本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经济担保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3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本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经济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6。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增加相互经济担保额度事宜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为加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对象的责任约束,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经协商,公司拟与8名特定对象:闻掌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长沙树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汇河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联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特定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约定如下:

 如乙方(特定对象,下同)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均视为乙方违约:

 (一)乙方在《股份认购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未按《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并按照甲方(本公司,下同)与保荐机构届时确定并书面通知乙方的具体缴款日期足额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认购款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二)乙方在《股份认购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或与《股份认购合同》有关的文件中向甲方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三)违反《股份认购合同》及/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二)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乙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甲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甲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三)要求乙方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每迟延履行一(1)天,支付迟延支付金额万分之三(0.3%。)作为滞纳金,直至乙方按照《股份认购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认购款项义务之日或甲方解除《股份认购合同》之日止;

 (四)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股份认购合同》,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未支付认购款项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五)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已支付或依据已生效合同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等,甲方因主张《股份认购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已支付或依据已生效合同应支付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股份认购合同》及/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2014年1月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闻掌华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3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17。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控股 编号:2014-016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本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经济担保额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司拟增加与新湖中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 互保情况

 (一)2012年5月11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继续建立以人民币2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贷款合同仅限于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到期日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的贷款合同。(具体公告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上的公司2012-08号及2012-12号公告)

 (二)现由于双方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将与新湖中宝的互保额度增加到以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为限,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期限延续至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的融资,其他条款不变。

 (三)本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本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经济担保额度的议案》。

 (四)本次新增互保额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股票代码为600208,股票简称为新湖中宝,注册资本为625,885.7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化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家俱、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截止2013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5,315,678万元,总负债为3,944,104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74%;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00,83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37,796万元,净利润为29,699万元。(以上数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新湖中宝公布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意见

 新湖中宝经营业绩良好,担保贷款拟用于补充经营流动资金,上述增加担保额度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公司与新湖中宝进行互保加强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次增加互保额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四、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共 130,100 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累计余额为115,3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为新湖中宝共提供担保14,8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总裁王爱明先生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新湖中宝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新湖中宝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控股 公告编号:2014-017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的时间: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下午13:30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0日(周四)。

 ·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会议现场投票

 根据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控股”或“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有关决议,公司决定于2014年4月14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下午13:30

 三、会议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增加本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经济担保额度的议案》。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4月10日(周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六、参加会议办法:

 1.参加会议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4月11日(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四楼。

 4.会期半天,会议人员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5.联系人:王勤、周骅

 邮政编码:310005

 联系电话:0571-88301613、88301610

 传 真:0571-88301607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9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说明:

 1、若委托人未标明投票意见,则视为可由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

 2、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控股 公告编号:2014-018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解除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闻掌华先生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的公司2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14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质押解除手续。

 本次股权质押登记解除后,闻掌华先生质押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246,60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73%。闻掌华先生共持有公司303,094,924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9%。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控股 公告编号:2014-019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闻掌华先生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闻掌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2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上海银行杭州分行,相关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质押期限自2014年3月27日起。

 本次股权质押登记后,闻掌华先生已质押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271,60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3%。闻掌华先生共持有公司303,094,924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9%。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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